一文告诉你,你的同案犯是怎么坑你的?

行摄阿晁 2024-04-22 21:32:37
一文告诉你,你的同案犯是怎么坑你的?

引言:

一些被羁押的当事人,想要争取从轻处罚,亦或是囚徒困境,会选择检举揭发同案犯,以期待减轻自身罪责。

有用吗?没有用。法院会认为:检举揭发同案人的行为,系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应有义务,该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通操作下来瞎忙活也就算了,但如果被检举揭发的同案犯如其所愿,被抓了,但最终被判决无罪,那事情可就变得有趣起来。

今天讲个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

01

背景

事情的起因,是某电玩城放置有赌博机,赌客赌输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电玩城老板就被抓了。事情其实没什么太大的争议,电玩城放置赌博机是客观事实,电玩城工作人员负责上下分也是事实,还有一众赌客的口供,没跑了。老板作为主犯被判了三年,受雇佣的员工们也都判了一年多。原本事情到这里就可以结束了。

但是,老板(姑且叫他B吧)心里不平衡了。因为开这个电玩城的远不止他一个人,总共是有ABCDE五个好兄弟。B心想:凭什么就抓我一个人,我可不能白当这冤大头!开了几年的电玩城也没挣着钱,同甘没同着,那就共苦吧!万一以后服刑是不是还能争取点减刑呢……?管他的,反正我不能吃亏!

于是乎,B蹲在看守所里一边等着宣判,一边洋洋洒洒写了上万字的检举材料。

外面的4个股东呢?其实也一直都在瑟瑟发抖,担心B在里面会不会讲些有的没的?由于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所以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外面4个股东也瑟瑟发抖了一年多,等到二审下来,他们得知B判了三年,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安心了。

但没成想,3个月后,警察还是找上门来。

02

该来的,总会来

4个股东原本是共同创业的好兄弟,但已经“大难临头”,所以谁也顾不上谁了。当民警开始依次询问四人:你是不是同样是电玩城的股东?ACDE在心里异口同声的呐喊:“这B!妈的,真是个狗东西!自己好好踩缝纫机不就完事儿了吗,非得把我们拖下水!”

虽说B主张电玩城股东是5个人,共同入股电玩城的,但他说大家没有签过任何书面协议。那么,如何证明其余4个人是股东呢?警察蜀黍只能寄希望于当事人的口供了。于是开始对相关人员展开了调查。

做笔录的顺序也有讲究,先从边缘人物问起,因为利益不相关,所以大概率不会说谎。

于是,首先被问的,是电玩城的2个打工仔F和G。

F是这么说的:电玩城一直是B和D在经营,A偶尔来转一圈,自己每天下班时都会和B对账。他们还有个微信群,里面FG和ABCD都在的。赌博机从电玩城开业以来就放在那里,偶尔也会有当官儿的来检查,一检查就让我们关店,每次关个一两天老板就又开店了,反正老板能摆平那些人。

G是这么说的:具体老板们的事我不清楚,但我零零星星有听老板B说过:他说我们店是ABCD一起开的,BCD出钱了,店铺是找E租的。平时店都是BD在管理,他们俩知道店里有赌博机。F说的微信群的事情是事实,我也在里面的,每天给老板汇报数据。

通过以上FG的陈述内容,可以看出,ABCD参与了店里的经营管理、出资大概率是事实。唯独E是不是股东,打工仔们并不知道,只知道店铺是找E租的。

那么E是不是公司股东呢?恐怕只能问ABCD了。

03

烧脑时刻

B是检举揭发者本人,他声称5个人都是股东。那ACD是怎么说的呢?

D:B和D是好兄弟,此前二人就有过一起投资电玩城的经历,可惜之前没挣到钱,所以这次听说B又想搞,D眼前一亮,立马投了50万支持好兄弟创业,希望能把自己之前亏得全部挣回来。可惜又赔了。这次投资,自己就领过一次3000块钱的工资,其余啥也没有了。D和B提出过能不能退还一部分自己的投资款,B不给。

另外,D提到,自己不认识A,平时店里经营都B和自己,C没参与过。

B告诉他,店里还给了E 30%的干股,因为他有关系,能办成许可证。

C:某天,E打电话给我,说他能办电玩城的证。B也打电话给我说,他有开游戏厅的经验。BE二人拉我入伙。某天,ABCE一起第一次开会,在E的店里大家一起商量开电玩城的事。E说因为他能办证,所以不出钱,要30%的股份,并且E提出他能提供店铺的场地,租金由B从出资款里扣。其他人每人出50万,证就办在A的名下好了。大家开完会就回家凑钱去了。

又过了几天,四个人又开了个会,A反悔了,说没钱。于是B就找了他朋友D入股。E说他不方便出面,委托A管理。EDA都知道B在电玩城放赌博机。因为E是牵头的,放赌博机肯定要经过E同意的。

我只负责出钱,B和我说过想弄两个赌博机,我说让他自己看着办。

D负责出资和管理,A是E安排监督店里情况的。E办的证,提供的场地。两个店员还有ABCD建的微信群,没发多久,生意不好就解散了。

A:某天E打给我说他能办电玩城的证,问我要不要搞,我说我没钱,他说他可以多找几个人,有天在E的店里,在场人有ABE以及C的哥哥。在店里约定,E能办证占30%股份,B给了A5%的干股让A当法人,A说自己不准备干了不愿当法人。

E和A在动漫城的时候,B专门介绍过店里的赌博机,说赚钱就靠他们。店里开业的时候E让我看一下情况,平时见到E了我也会说一下店里的情况。为了方便给E传信儿,所以加了微信群,但5%的股份我没要。

【分析】

通过以上口供情况可知:

D:在E店里的只有ABCE,D是后来才加入的,所以D说他不认识A,说得过去。可惜,正因为他是后来加入的,所以,E是不是享有30%的股份,他只是听B说的,自己并不知道。

A:A的陈述中,C当时并没有在店里。开会时,在场人的C的哥哥。如果A的话为真,那么当时怎么约定股份的,C也只能是听C的哥哥或者其他人讲。不管A有没有占股,总归他给E传过话,这是事实。

C:C的笔录里并没有讲清楚第一次和第二次开会,其本人是否均在场?(特别是第一次开会,在场的到底是C还是C的哥哥?AC笔录相矛盾)以及第二次开会时,在场的4个人当中有没有E?

另外,综合其他人笔录可知,C只是个出钱的,没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对其他几个股东的情况主打一个一无所知。至于E是否知情店里有赌博机,C也只是推测E知道,理由是E是牵头的,要经E同意。

那么最为关键的人物,E本人是怎么说的呢?

E:C的哥哥找到我,说C和B想办电玩城的证,拜托我打招呼,B承诺给我30%干股,我没要。动漫城的房子是我租给B的。第一次开会时,ABCE以及C的哥哥都在我店里,B和C都要给我30%干股,我不要。因为B想让A当法人,承诺给A 5%的干股,不知道A要没要。A偶尔和自己说过电玩城营业情况。

【分析】

E的笔录,言简意赅。这也不足为怪,越是大Boss,话越少。但是从E有限的口供中,还是可以提炼出一些内容的。例如,最重要的疑问之一,第一次开会在场人有谁?E提到了ABCE以及C的哥哥。

另外,AC以及B都说E是牵头的,那么E的说法显然与其他人不符。送没送给E干股,既然E本人完全否认,那只能再寻求其他证据。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检举人B的说法:

1、B知道E可以办电玩城的证,寻求与其合作,但E提出:自己不出钱,电玩城要租赁自己的房子,需要和其朋友A、C合作。

2、第一次和第二次开会,在场的人员是:B、C、A、E。第一次开会谈好了E的干股30%。

3、赌博机几个股东都看过,B给几个股东讲过如何调试设备。

4、E说他不能出现在微信群,就委托A加到群里,每天营业情况由A向E汇报。

【分析】

关于各方股份情况,只有在第一次开会时约定过,但第一次开会的在场人有哪些?居然有三种说法。

A:ABE以及C的哥哥,E要30%股份

E:ABCE以及C的哥哥,要给我股份我没要

B:ABCE,E要30%股份

C:ABCE,E要30%股份

D:不在场,听B说,E有30%干股

经以上梳理可知,根据各自笔录,A,B,C明确说E有30%股份,但C本人在没在场,仍存在争议。若排除了C,只有A和B了。

假如B的说法为真,那E的风险防范意识是真的高。明面上,他只是个收租的,实质上,可能是享有干股的幕后股东。从常理来推断,只有E能有社会关系办到证,那E确实拥有这场合作的绝对优势谈判地位。B的说法,有其合理性。按照B的说法,C也是E找来的,也能够和C的笔录中所说:“E打电话给我”,“E是牵头的”,相互印证。

04

法院判决

E的辩护人提出:指控E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均为同案犯的言词证据,涉案人员的供述内容均来源于B的转述,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E无罪。法院对此认可,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判决E无罪(对ABCD均作出有罪判决)。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一丝丝感动?这法官能够这样严格适用法律,只有口供?那么就疑罪从无,被告人无罪!

但实际上,法律是法律,实践是实践。阿超哥看到此案的法院说理的时候,感叹法官有勇气的同时,越看越怪,这怎么能判呢?再仔细阅读了全文判决,感受到的只有疑点越挖就越多,根本就没查清嘛。于是检索了一下相关联的判决,果不其然,案子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被中院撤销,发回重审了。但重审之后的判决,并没有查询到。但猜测终局应该是,E也是有罪的。

05

复盘和思考

辩护人观点:

辩护人的说理,显然站不住脚,“涉案人员的供述内容均来源于B的转述”,——最起码第一次开会时ABE都在场,这个没有争议。只有D不在场是明确的,但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人观点。

C是否开会时在场:

C的笔录里提到,ABCD开了两次会,一次是在E的店里,4人一起开会,过了几天,因A不想入股,4个人又在一起开了会。但是A的笔录说,第一次在E的店里,在场人是C的哥哥。所以,第一次开会,C在没在场这么个事实都没查清。以及,第二次开会,开会的内容里有没有提到E的股份,C陈述的E有30%股份,到底是他听别人说的,还是第一次或第二次开会时听E自己说的(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这个在本案中极为重要,却没有查清。

除了在案人员以外,C的哥哥显然是个关键人物,C有没有在场,C的哥哥会怎么说?此人居然没有作为证人?

E是否享有股份:

A,B,C的说法都是一致的,E享有30%股份,且根据B的说法,A和C都是E找来的,A陈述自己给E做汇报,C也说E的牵头的,再结合常理,E能办证,所以E具有谈判的优势地位。开会也是几个人到E的店里。

但本案尴尬的是,居然只有口供?难道真的调不出任何蛛丝马迹从侧面印证了吗?即使没有其他证明E是股东的证据,那么E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也能从侧面印证。

A和E关系如此密切,日常向E汇报店内情况,那么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难道查不出个任何蛛丝马迹?为何本案只有口供证据?

E是否对店内赌博机知情并参与管理:

虽然E的口供中没提对店里有赌博机一事是否知情(估计也是否认的,如果E承认了,判决书里会不写明?这不科学),但从ACD的描述来看,大概率ABCDE都是知道店里有赌博机的。A向E汇报店里的营业情况,根据在案笔录,这个事实也没有争议。如果只是收租金的房东身份,E为什么需要A告知他营业情况呢?

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判决说理是,不宜以口供直接定罪,这没错,但案件事实本身根本就没查清楚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写在最后:

本文是站在中立的审判视角,来看待该案的。旨在说明,一个案件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达到审判的标准。若法官、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并没有查清,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补侦,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补侦,而不是径行做出无罪判决。这样的“无罪”,是站不住脚的,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检察院的外部监督等等,依然可以推翻原判决,那这样对无罪的被告人来说,又将在漫长的时间里,继续等待着悬而未决的结果,对于其他被告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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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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