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发布了2023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和平精英》“鸡腿”外挂案入选其中。
2018年起,何某某、王某某等与境外游戏外挂运营团队勾结,通过搭建网站并采用比特币交易结算等方式,面向国内外玩家销售能破坏《和平精英》《PUBGMOBILE》游戏技术措施的“鸡腿”外挂程序。
2020年3月昆山市公安局接腾讯公司报案后展开调查,经过两个多月侦查,专案组成员辗转六省九市锁定嫌疑人行踪,于同年6月抓获李某、曹某等涉案人员12名,扣押大量作案设备,捣毁12个在线外挂交易网站及5个发卡机器人平台。
该案起初被公安机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移送审查。检察院经多番研判后,决定以侵害著作权罪起诉,2023年6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何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各并处罚金2000万元。
诺诚评论: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被公安机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移送审查,最终检察院经过多番论证后选择以侵害著作权罪起诉。
实践中,面对制售外挂的刑事案件,此类定罪争议并不少见。具体定何罪,主要还是得根据外挂的运行原理及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犯罪性质的精准界定。
如果外挂程序通过强行突破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护机制,获取系统的高级权限,从而对游戏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这种情况下,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害较为直接和明显,更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但如果外挂是通过复制游戏的核心代码、篡改游戏数据等方式,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用户提供非法的游戏体验优势。这种情况下,外挂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游戏市场的正常秩序,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更为契合。
02 代练开挂遭封号,工作室被判赔偿500元近期,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戏代练被封号而引发退款纠纷。
杨先生于在一网店花费100元下单了游戏的代练服务。网店客服称已安排好代练员,随后代练员通过手机号搜索加了杨先生微信,并在当天下午通过杨先生提供的二维码登录游戏。
然而,第三天杨先生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因涉嫌使用外挂被封停180天。鉴于网店曾承诺“极速上号、手工代练、安全诚信、打坏包赔”,杨先生向平台和商家要求赔偿未果后,起诉了该网店的经营者某公司。
经审理,台前县人民法院认定杨先生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法院根据杨先生提供的证据及时间衔接紧凑等情况,认定杨先生的账号封停系该公司代练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具有高度盖然性。因代练过程中使用外挂导致杨先生账号被封停,公司违反约定,损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为杨先生作为消费者应当得到赔偿。因其未申请退款1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500元,对原告多请求的100元不予支持。
诺诚评论:
此案明确了玩家与代练工作室(网店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的合法性仅限于合同双方,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代练工作室提供代练服务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可知(入库编号:2024-09-2-182-002),游戏代练与游戏运营商为同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代练服务具有不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游戏公司有权随意处置玩家用于代练的游戏帐号,否则可能有损害玩家虚拟财产权益的风险。
就游戏处罚而言,代练行为通常需与其他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如使用外挂、消极游戏等)相结合,才具有可罚性。
因此,游戏公司在处理相关违规行为时,应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记录玩家账号异常行为的线索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理决定。
03 杰威尔起诉某游戏著作权侵权一审获赔45000元近期,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尔公司)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某游戏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游戏的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推文中,其视频的背景音乐使用了歌曲《青花瓷》音乐,超过了合理使用范围,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侵犯了杰威尔公司对歌曲《青花瓷》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杰威尔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45000元。
04 某游戏公司年报虚假记载,被广东证监处罚400万2024年4月30日,某游戏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12月4日,该公司收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该公司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公司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年少提坏账准备15246742.47元,虚增利润15246742.4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主任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申辩意见被驳回。监管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和罚款50万元-250万元不等。
目前公司公告称,虽然该行为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已对相关事项更正,将在条件满足时申请撤销风险警示,并向投资者致歉,承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所有信息以《证券时报》等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