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7年的伦敦,一群教士向教皇使者哭诉:他们被世俗法庭逼迫宣誓,甚至面临绞刑的威胁。这仅仅是教会与世俗权力斗争的一个缩影。本文将为您讲述中世纪英国教士司法豁免权的故事,展现教会如何通过宗教会议、请愿,甚至革除教籍等手段,逐步完善对犯罪教士的审判程序,与王权抗衡,维护自身利益。
在我们平时说的法庭上,处理犯法神职人员的案子,可不是只靠世俗法庭就能搞定。教会觉得,这种事儿应该由教会自己来管,只有教会才有资格对神职人员做出最终判决。
但随着法律的发展,越来越多案子都让世俗法庭来处理,这实际上侵犯了教会的权利。比如说,对犯法神职人员的提前审问,这就是一种侵犯。为了对付这种侵犯,教会也对自己的法庭审判流程做了改进,这样一来,神职人员的司法豁免权在教会内部也有了相应的程序。
一开始,教士们获得司法豁免权的时候,这权利的执行并没有明确的规矩,实践中也出现不少问题。于是,英国的教士们开始关注世俗法庭对教士权益的侵犯,并在宗教会议上提出了他们的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司法豁免权的操作流程。
在1237年,伦敦举行的一次宗教会议上,教士们向教皇的使者奥多(Otto)表达了不满,说:“教士们被迫在世俗法庭上发誓,甚至要洗清罪责。他们经常被俗人抓去关押,不管是高级的神职人员还是普通的牧师,都有因为没被及时送到教会法庭而遭受绞刑的情况。”
神职人员们希望教皇的使者能运用他的势力,促使国王调整那些对司法特权不利的局面。那是在1257年,坎特伯雷的大主教又组织了一次宗教集会,会上提到了一个情况:即便教士们已经被宣判无罪,世俗法庭还是扣留了他们的财产,并且不打算归还。
有些神职人员觉得这种做法就是重复惩罚同一个错误,违反了教会的法律。他们还抱怨了森林法的问题。英国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领主,控制着全国多数森林,这些森林是国王打猎的地方,普通百姓是不被允许进入的。亨利二世设立了森林官,发布了森林法来管理这些森林,而后来森林法征收的大量罚款也成了国王的收入来源。
森林法规定:在国王的森林里,不管是教士还是普通人,要是犯了侵犯国王的罪,都会被起诉。这条法律让教士们的司法特权受到了很大影响。在1225年的一次宗教集会上,利奇菲尔德教区的一个教士对森林法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批评。
他抱怨说,在森林法案件里,法官们常常连教士们都没认罪、定罪,甚至没通知他们就直接罚款。而且,他们的主教还得去森林法庭,给被告付罚金。而且,在中世纪的欧洲,司法决斗挺流行的,这种做法是从威廉一世那里传到英国的,后来它取代了世俗法庭和教会法庭的裁决。
司法决斗这种带着致命武器的争斗,既血腥又残忍,还不太公平,所以教会法是不支持的。1237年,有个执事抱怨说,在卡莱尔教区,连普通的神职人员,还有隐修院院长和修道院长,都被迫拿起武器去打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士们不断地向国王提出建议,要求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处罚那些侵犯教士司法特权的人。在给国王的请愿书中,教士们提出,高级教士不应被要求参加涉及教会案件的伪证、亵渎神明等法庭活动,如果国王或官员强迫他们这么做,他们应该受到开除教籍的处罚。
在森林法的事故里,如果法官不把被指控的神职人员交给教会去处理,那他自己的教职都可能不保。而且,不能因为神职人员没去世俗法庭就判他非法外逃,对那些错误判断或故意抓捕神职人员的,要严加惩处。
这种呼吁还真起了作用,有些地区的主教亲自落实这些规定。比如,有个叫热尔韦的神职人员因为跑到国王的森林里打猎被抓到了亨廷顿。当时亨廷顿的教堂负责人和林肯主教手下的司法官发现了这个事,就要求把热尔韦当作教士送到教会法庭去处理。
因为害怕被教会开除,森林官不敢拦住罪犯被带出监狱,直接送到教会那里。然后,世俗法官要求堂区长让被告去世俗法庭接受审判,但林肯主教宣布被告是教士,拒绝了这个要求。“英国的神职人员也决定不让司法决斗成为教士审判的一部分。
在1260年,主教布兰斯科姆把所有参与司法决斗、反对教会法律的人,还有那些提建议、帮忙、支持这一做法或者把这件事当作教会丑闻的人,都从教会中开除了。英国的神职人员罗伯特·格鲁特泰斯特在教士司法豁免权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对这一权利的定义和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他的文章阐述了教士应有的权益以及相应的执行准则:一是禁止任何人伤害教士,若有人这么做,将被开除教籍。二是除非教士遭受暴力攻击,否则不得在公共或私人场合将其拘留或监禁,违反者同样会被开除教籍——只有在教士涉嫌犯有盗窃、谋杀、抢劫、纵火等严重罪行时,才能将其羁押,直到教会常任法官到来。三是不应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涉嫌重罪的教士带到国王法庭,也不应让犯有罪行的教士与普通罪犯一同在世俗法庭受审,这样做是错误的和不道德的。四是如果一名牧师虽然偷窃但仍然保持着牧师的身份,参与仪式,生活与饮食和其他牧师无异,那么他就不应该被关进监狱。一旦教会发现这种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除非教会特别授权,轻罪教士不应该被国王的执法官员拘留。(5)也不应该用逼迫或者承诺等手段强制教士去世俗法庭,教士也不应该因为涉及犯罪案件而在世俗法庭上宣誓或出庭。
格鲁特泰斯特还主张,教士的司法豁免权应该扩大到十字军战士。他曾经说:“既然国王夺取教士的圣物是不合法的,那么伤害那些致力于从异教徒手中夺回圣地的战士也是不合法的。”在格鲁特泰斯特和其他宗教人士的努力下,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对于教士司法豁免权的司法程序规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教会法庭在处理犯罪教士案件时有三种审判方式:控告、纠问和公哲涤罪。控告就是原告写封信提出指控,并提供证据。纠问制是教皇英诺森三世发明的,它模仿了世俗法庭,要求原告、被告和证人一起到法庭接受法官的提问。但在英国的教会法庭,这两种方式用得很少,法官们一般都只使用公誓涤罪的方式来审判。一旦犯罪教士被从世俗法庭转交给教会,他们就会被关进主教监狱,只有等到调查委员会同意,他们才能进行公誓涤罪。
公誓涤罪,这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方法来进行审判,它有一套固定的步骤。一开始,法庭会大张旗鼓地告诉大家公普涤罪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这些公告会被贴在被告被指控犯罪的地方、他们住的地方,还有跟这个案件有关的地方,一般会贴上三天或者连续三个星期天。
在这段时间里,被告的教士得确保找来足够的“助誓人”来在他公誓涤罪的时候证明他所说的是真的。这些助誓人通常是被告的邻居或者朋友,他们都有很好的名声,一般得找12个。如果有人反对被告进行公誓涤罪,他们也可以根据公告去法庭表达自己的看法。
到了预定日子,那名被告教士得被带到法庭,那里会有教会里的常任法官坐镇并主持审判。法官会问大家有没有人反对他做公誓涤罪。要是有人跳出来反对,还拿得出合理的理由和证据,那被告就得回监狱去。
要是没人站出来反对,被告教士就会按照规矩说他愿意接受审判,然后请求法庭帮他洗清罪名。法庭同意后,被告就得郑重地发誓,说他对指控的罪行是无辜的。接着,他的担保人也会发誓,表示他们相信被告说的是实话。
最终,法官来做决定。要是被告被判无罪,那他就能恢复清白,还能去大法官法庭要回被没收的东西。要是公誓涤罪没成功,那被告就得接受惩罚,一般有被撤销职位、做苦工或者坐一辈子牢。
虽然公普涤罪的审判流程比较简单,但被告在监狱里准备公普涤罪的时候时间紧迫,又想赶紧成功,所以他们就找亲戚和佃户帮忙发誓,或者找那些名声不好的仆人或乞丐来帮忙。这些帮忙发誓的人要么是因为害怕惩罚不敢去法庭,要么到最后时候反悔,不愿意发誓。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法庭就会说:“因为帮忙发誓的人不够多,被告的公开洗清罪名的努力失败了。”但在正式判决之前,法庭会给被告一个机会,让他们再尝试一次公开洗清罪名。在1321年,世俗法庭把四名教士交给教会法庭,委员会让他们尝试公开洗清罪名。结果,有两个成功免罪,有两个失败了。
委员会讨论了一下,决定再给他们一次机会,让他们再次尝试公开洗清罪名。霍布豪斯主教(Hobhouse)对这起案件说:“第一次公开洗清罪名失败了,他们应该被送回等待审判,准备第二次尝试,这样就能确保法庭上的人都清清白白。”德罗克斯福德主教(Drokensford)在这起案件中曾经建议,应该给被告多次尝试的机会,以确保那些帮忙发誓的人是可靠的,人数也足够。
在审判时,很少看到有人反对公誓涤罪,大多数时候法庭都同意了被告的做法。一旦有人站出来反对,他们很可能就会受到被告支持者的威胁。
而且,教会规定证据必须非常过硬,如果反对者拿不出符合法庭标准的证据,就会被教会狠狠地批评。正因为这样,我们常常看到那些提出异议的人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出现在法庭上,这种情况挺常见的。
有个叫启普曼的人对罗伯特·莫伊尔洗清罪名的举动表示了反对,法庭让他在7月2号的时候把反对意见说出来。结果那天他没出现。法庭于是把审判时间推迟到了11月10号,可那个反对者还是没露面,最后莫伊尔还是完成了涤罪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