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肉偿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嫖

朝花夕拾的笔墨 2024-10-08 19:52:35
生活普法| 肉偿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有朋友留言,最近留意到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以肉体抵偿租金或赌债,想知道这种交易是否合法的。今天跟大家分享这种被称为“肉偿”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卖淫嫖娼行为,以及是否还涉及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嫖娼的定义及处罚

二、肉偿是否构成嫖娼卖淫

三、肉偿是否构成强奸

四、自愿肉偿抵债是否有民事法律效力

五、索取礼物提供肉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嫖娼 定义及 z处罚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肉偿是否构成嫖娼卖淫

根据前述定义,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性贿赂等),以产生利益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的与不固定的性对象发生的有偿性行为。满足符合卖淫嫖娼行为需要具备“与不固定的性对象发生有偿性行为”的条件,肉偿多数情况下都是相对固定的性对象,例如向房东肉偿房租、向债权人肉偿债务,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卖淫嫖娼行为,因此肉偿属于道德谴责范畴,不构成违法。

但需要提醒的是,假如在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请求他人代付房租或者代偿赌债,这种情形下会发生与不固定的行对象发生有偿性行为,构成卖淫嫖娼,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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