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卖淫不成,能认定未遂吗?

朝花夕拾的笔墨 2024-09-25 18:17:24
微信介绍卖淫不成,能认定未遂吗?

介绍卖淫未遂

微信群里发布卖淫信息,他人没有通过该卖淫信息进行嫖娼行为,该信息的发布者是否属于介绍卖淫罪的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刑终627号

上诉人方某生提出:1.此次一审加重了其刑期,不合理;2.谭某双和安海军并非共同犯罪,不应将两案合并审理;3.谭某双是介绍卖淫;4.其只聊过一单,且未成功,属犯罪未遂。其辩护人提出,方某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没有成功介绍让人卖淫,只构成介绍卖淫的从犯。

关于上诉人方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方某生没有成功介绍他人卖淫,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谭某双与其雇请的本案“代聊手”成立一个名为“一枪搞定”的微信群,谭某双每天在群里发布由“代聊手”促成的嫖单业绩,并鼓励“代聊手”多成交嫖单。2018年7月19日凌晨4点41分,谭某双发出“贵生假日1K”,该证据足以证实方某生已经成功实施网上招嫖,故方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

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刑终字第28号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单独或者伙同盛威(另案处理),由被告人徐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嫖信息并联系嫖客,由盛威接听电话,先后5次介绍陶某、王某娜在本市北塘区如家快捷酒店永定桥店6501房间等地向王玺、方维佳等人卖淫,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下同)41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徐某上诉:⒈其介绍陶某向方某佳卖淫,后两人未成,应认定为犯罪未遂。⒉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用手机微信发布卖淫信息的方式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其行为确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关于上诉人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介绍卖淫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齐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他人卖淫的犯罪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本案中,虽然陶某与方维佳因故未发生性关系,但上诉人徐某的介绍行为已经实施,故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0 阅读:0

朝花夕拾的笔墨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