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来了:户口迁出≠丧失成员资格,9类人仍可享受村里宅基地权

劳动知库 2025-03-24 00:01:12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户口迁出≠丧失成员资格!这将大大解决农村“人户分离”引发的权益纠纷。即使长期不在农村,有9类人群仍可保留村集体成员身份,享有宅基地继承权、征地补偿分配权。

一、这9类人户口迁出,仍属村集体成员

新法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打破户籍绝对化限制,以下情形均受保护:

1.求学深造:知识不割裂乡土权益

在校学生因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集体户,学业存续期间仍保留原村集体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宅基地继承权、征地补偿分配权。毕业后无论选择落户城市或返乡,其求学期间的集体权益不受追溯剥夺。(注:多地已明确保留“农校双籍”学生分红权,如广州花都发布《广州市花都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2.经商创业:财富反哺激活乡村

经商人员户籍迁至经营地城市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保留成员资格:①仍以原村集体土地/房屋为基本生活保障;②持续履行集体义务(如缴纳基础设施费)。其合法翻建农房、申领宅基地确权证书的权利不受户籍限制。

3.务工谋生:迁徙自由不损根基

农民工户籍迁入务工地(如城市居住证落户),只要仍履行村民义务(如缴纳新农合、参与村集体重大事项表决),不得以“人户分离”为由剥夺成员资格。务工期间宅基地上房屋可依法继承,遇拆迁时补偿款按“房屋所有权+成员资格”双重标准核算。

4.参军服役:欢迎军人荣归故里

部分地区规定,现役军人户籍按规定迁出至部队驻地,服役期间至退役后1年内,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权益持续有效。若退役后选择落户原籍,村集体须无条件接收户籍并恢复全部成员权利。(法律衔接:《退役军人保障法》)

5.丧偶女性:居住事实捍卫财产权

丧偶女性长期(连续居住超2年)居住在夫家村且户籍未迁出,视为与原集体保持实质性联系,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收益权。若村集体要求迁户,必须提供同等价值的替代住房或货币化补偿。

6.离婚女性:去留自主打破户籍桎梏

外嫁女离婚后选择将户籍迁回原籍的,原村集体须出具接收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若户籍仍留男方村,只要未在其他集体重复享受权益,征地时有权按“人头+房屋”双重标准分配补偿款,村规民约不得设置歧视条款。

7.服刑、强制戒毒人员:过错不灭法定身份

服刑人员户籍被强制迁至监狱集体户,刑期不构成成员资格消灭事由。原宅基地上房屋可由亲属代管,刑满释放后凭释放证明直接恢复权益。若原房屋已拆迁,补偿款应由村集体提存保管。部分地区规定,强制戒毒期间人员在强制戒毒后一年内把户口迁回,将保留成员身份,即使超过一年,仍可以再申请批准以重新获得成员身份。(《广州市花都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8.政策性移民与贡献者:公平吸纳共建力量

因水利移民、生态搬迁等政策迁入者,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取得成员资格(非户籍强制挂钩)。部分地区村规民约规定,非成员贡献者(如返乡投资企业家)经3/4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可享分红、宅基地申请等权益,但无土地承包权。

9.户籍历史关联者:兜底保障防止边缘化

早年因招工、购房等迁出户籍的城市居民,部分地区的村规民约规定,若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可重新确权:①退休后回村定居满5年;②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③原宅基地房屋未灭失。此类人员仅享房屋继承权,不参与土地承包分配。

二、宅基地继承≠所有权!这些细节要厘清

新法明确: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房屋可继承,继承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延续。若房屋倒塌或长期闲置,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实务提醒:

继承房屋后不得擅自翻建,需经村集体审批。

拆迁补偿包含房屋价值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迁出户可依法申领。

三、风险提示:这些情况可能丧失资格

取得其他村集体成员身份(如再婚迁入新集体);

自愿退出(需书面申请并经集体同意);

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

结语:守好“根”与“权”

新法为城乡流动人口吃下“定心丸”,但农民朋友仍需注意:

1.定期维护农村房屋,避免因坍塌失权;

2.关注地方细则和村规民约,部分权益需通过成员认可;

3.留存土地承包、宅基地审批等原始凭证,便于维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它不仅保护了农民朋友的利益,也让那些户口迁出的村民在面对宅基地继承问题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的落地,将为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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