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这并不代表上访就能“任性”,如果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无事生非,任意妄为,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2019年4月4日,陕西省宁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黄某发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某在此前为获取非法利益,无事生非,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随意追逐、拦截工作人员,并以自残、喝农药自杀等方式先后20余次缠访、闹访,严重影响镇政府机关办公秩序,情节恶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发与同组村民黄某宝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经胡家坝镇人民政府调解后达成协议。双方履行后,被告人黄某发却找到镇政府提出反悔,调解人员沈某某对其进行了批评,黄某发即以沈某某对其造成伤害,使其患高血压、脑萎缩、胃病为由,强行向黄某宝索要现金1000元,并以此为由在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胡家坝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进行20余次缠访、闹访,严重影响胡家坝镇人民政府日常办公秩序。而其所反映的问题经该镇政府调查处理,并经宁强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经过听证评议,作出听证评议意见后,被告人黄某发仍坚持无理诉求。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发再次在胡家坝镇人民政府缠访、闹访时,被宁强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宁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发为获取非法利益,无事生非,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随意追逐、拦截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并以自残、喝农药自杀等方式多次要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