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付费时忽略了一点,导致欠下1.6万元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会 2024-11-26 11:17:10

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澄北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进入市区一酒店停车场,当天约13点出场,出去的时候道闸自动抬杆的。扫码后,提示是后面朋友的车牌号,投诉人也没细想就付了10元停车费,以为后面朋友车辆扫码会显示前面投诉人的车牌,投诉人付款之后就没管了。现在发现在停车APP查询投诉人的汽车还在该处停车场,而且停车费用每天不断上涨,现已累计了1.6万元停车费。诉求是删除此停车记录,并能在该酒店再次停车。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上述投诉后,澄北分会予以受理,并联系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一起至该酒店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投诉人与朋友一起在该酒店停车消费,在取车离场时先后将车开至智慧停车卡口,因投诉人的前一辆车离场后的落杆故障,导致未能拍摄录取投诉人的车牌离场数据;在停顿后,又因卡口处车辆出场的转弯角度因素,使得智慧停车系统直接录取了投诉人后一辆车即其朋友的车牌数据。因此,投诉人虽然顺利离场了,但其车辆只有入场数据,无出场数据。经查该酒店停车智慧系统每季度结算一次并清空记录,经理陈述既然酒店已清空记录则表明当时已通过人工或者系统方式进行过处理了,并未拖欠酒店停车费,上述1.6万元非酒店累计停车费产生。故投诉人无需缴纳上述费用,也可以继续来酒店停车。

又经调查投诉人提供的停车APP运营方,原来系该停车系统在采集投诉人停车入场、出场数据时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对投诉人在酒店停车的只有入场数据无出场数据的情况持续记录,导致大数据持续按计费规则累加,数月下来,已累计至1.6万元有余,且持续计费中。但也仅是数据显示,并不需要酒店收费。现已删除投诉人上述涉诉1.6万停车费,并向投诉人致歉。

调解结果

经调解释疑,投诉双方表示满意,投诉人车辆无需缴费,并可顺利继续在酒店停车,无其他异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在享受停车服务使用智慧系统或者线上支付时,要认真核对车辆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收款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支付,遇到系统故障或者网络延误时要耐心等待确认是否支付成功,如遇问题或者存疑,应第一时间和停车服务提供商沟通解决。本案中,投诉人车辆离场支付了后一辆车的停车费用,想当然后一辆车会支付自己的停车费,故使得投诉人未支付自身车辆费用即离场,导致出现数据异常,被大数据采集后,继而投诉事项发生。

来源/江阴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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