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4-11-20 12:39:54
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宠物横穿马路,骑行人避让不及摔倒,致使随身携带相机损坏,这事谁担责?
11月20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张某骑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齐某未牵绳的两只宠物狗突然窜出,张某紧急避让并发生侧翻,致使其随身携带的相机被磕碰损坏。经维修中心检测定损,维修费用为3099元。
事后,双方就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张某遂起诉至岳池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件详情。依照法律规定,饲主齐某有管理好自己所饲养动物的责任,其饲养宠物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避免双方矛盾加深,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引导沟通,饲主齐某意识到自身错误,最终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合意,齐某向张某支付相机维修费,张某也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岳池县法院法官说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动物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饲养动物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作为首要归责原则,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因此,广大“铲屎官”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义务,携带宠物出门时,应该按规定拴上牵引绳,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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