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一装饰材料厂当“赔匠”肖某先维权获赔1400元

时光荏瞭望 2024-11-16 14:18:51

近日,一起涉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宣判。原告肖某先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龙帝诺装饰材料厂因加工合同纠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肖某先支付转运费、自提货物运费、卸货费共计1400元。

据悉,2024年3月13日,原告肖某先与被告通过微信协商岩板加工事宜,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岩板切割和热弯加工,由被告负责到肇庆厂家提货并送货至原告指定地点。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安排的提货车辆核定载重量不符合货物重量要求,厂家不同意装载货物,导致原告另行安排车辆提货而支出转运费400元。此外,被告未能按约定安排车辆将加工后的岩板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不得不自行提货并支付运费650元及卸货费35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肖某先还提出了因验货产生的误工费、聘请人员费用及餐费等主张,但法院认为这些费用是原告应自行承担的成本,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运费、自提货物运费及卸货费共计1400元。

加工承揽合同是双方约定由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对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提货和送货义务,导致原告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被告作为承揽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提货和送货义务,导致原告产生了转运费、自提货物运费及卸货费等额外费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肖云海律师温馨提示,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成果的要求、交货期限、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等事项。同时,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吕涛 蒲桥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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