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30万的借条,实际借款只有11万,债主要求偿还30万,怎么判?

山高云鱼 2022-01-11 13:17:41

你确定法院已经判你偿还30万了?

日常生活中,通过借贷的方式向他人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是很常见的事。然而,其中的隐患也是很多的,而且隐患往往会成为后期产生纠纷的导火索,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据金额不一致,比如借据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

遇到这种情况时,债务人难免会“头大”,本来就手头拮据,如今还要偿还多于实际到手的借款,换做是谁,都是十分不情愿的。

那么遇到这种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据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会单纯依据借据金额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吗?

借据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时,法院如何判决?

在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有如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对于签订了借据或欠条的借款,本金的认定标准很简单,一般借据或欠条所载明的金额即为本金,债务人据此承担偿还本金以及可能产生的利息的义务。由此看来,对于30万借条却只实际借到11万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是要偿还30万的,即以借条载明的30万为准。

但是,以上说的只是“一般情况”,现实中,不乏出现通过胁迫、威逼利诱等方式逼迫债务人签下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的情况,有时候也会出现借条签订在先,但实际借款金额未完全到账的情况。对于以上情形,把“借据、收据、欠条载明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更有失公允。

那么对于该种特殊情况,债务方和债权方就实际借款金额产生分歧时,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实际借款金额呢?

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时,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即法院不会简单的以借条金额为准,而是保持合理怀疑,这时就需要出借人进行进一步的举证,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比如出借人坚持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完全一致,此时就需要他出具相关的证据,比如转账凭证、人证或者给予现金的相关证明等,法院同时会要求出借人对款项来源、款项的交付过程等事实和细节进行说明并加以印证,若出借人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陈述中有明显违背常理的地方,则借据金额就不能被认定为实际借金额。

举个现实中发生的例子:王某和刘某之前是很好的朋友,刘某在2015年的时候开了一家饭店,该年10月份,刘某以饭店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朋友王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5万元的借条。

借条签订后,王某以转账的形式给刘某转了4万元,同时表示剩余的1万元,王某后期会向他的朋友借一下,之后再转给刘某。但实际上,后期王某仅以现金的形式又借给刘某3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据金额之间有7000元的差额。

债务到期后,双方就实际借款金额产生了分歧,王某坚持出借金额是5万元,而刘某坚持是4.3万元。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让王某出具现金借款1万元的证据,而王某表示,这1万元是他向另一个朋友通过现金的方式借来的,后期又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刘某。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是王某从朋友处借来1万元,再转借给被告,显然不符合常理;二是王某迟迟不能让朋友出庭做证,即“举证不能”。据此,法院对于王某出借5万元的金额并未采信,判刘某只偿还4.3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这就是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实际应用,出借人拿不出实际的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金额为实际本金,那么借款金额就要依据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这样的例子,现实中不在少数,如果出借人追要高于实际交付金额的借款,本质上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接受借款的一方应当先报警处理,让警方先去调查事情的真相。如果警方调查过程中出借人提起了要求归还借款的民事诉讼,那么债务人完全可以向法院说明已经报警的事实,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当警方调查结束后,民事诉讼才能开启。

综上来说,“实际交付只有11万元,而借条金额却高达30万,法院判债务人依据借条金额偿还30万”,这基本上是不现实的,除非出借一方真正提交了能佐证的其他证据,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的细节也说得通,不存在疑点,如此法院才能做出如上判决,而债务一方也是“赖”不过去的。

写在最后:

综上,对于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的,法院在裁决时并不会一味地依据借条金额来判定实际交付金额,而是需要保持合理怀疑,并同时要求债权方提供交付的有效证据,并对相关细节进行说明解释,在证据齐全、逻辑贯通的前提下,才能以借条金额为准,否则只能按照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通过这一事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借据、借条、借款合同是债务人、债权人的双向保障,在书写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明借款人、出借人、利率、借款期限等相关事项,同时最好采用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资金,以此留下“交付痕迹”,这样才不会出现“赖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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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中国是牛啊,周瑜都养猪了。你不教还明白,教的都是水啊。水货

  • 说的清吗?判的明白吗?证据值钱吗?万一证据都是假的呢。周瑜黄盖嘛,一个怎么都要弄你,一个怎么都老实。

山高云鱼

简介:山高云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