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该如何排除坏人,不被品行恶劣的人利用?

温暖的九街 2024-06-23 09:06:34

轻罪前科制度之所以难定,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这个,怕实行了之后,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诱因。

每年犯罪人数多达近200万,这当中并不是全部都是坏人,也有很多是过失,如交通肇事,或者本性不坏,是被人所诓骗了,又或者是知道自己错了,同时也真心悔改的人,但是也不否认,也存在着许多真正的坏人,屡教不改。

所以轻罪前科消灭的根本在于,如何有效的建立筛选机制,把不思悔改的人排除在外,给真心悔过的人一个机会。

首先就是刑期问题

刑期时间长,就意味着所犯的事情大,所以第一道筛选一定是限制时间,把重刑犯排除在外,等到有了经验积累之后,再去考虑重刑犯应该建立怎样的机制。

根据目前的较普遍共识来说,一般是建议将3年以下刑期的人,界定成轻罪标准,这已经算是比较大的范围了,要知道每年的犯罪人群里,差不多有七八成的人,是在这个范围内的,也有人建议是缓刑或者拘役的人群先试行,这无疑再次压缩人群,要知道恶性事件几乎都是不可能缓刑或者拘役的。

再者就是考察时间问题

几乎所有的轻罪前科,都会设立一定的考察期,一般是一到五年不等,重刑犯时间会更长点,目前国内学者一般是建议一到三年的考察时间,也就是说这期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就给予实行暂时消除。

所以,考察时间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必须要根据罪行来决定长短,对于累犯或者作风指标达不到者,必须要加长考察时间,如此才能服众,也避免了有人缺乏法律敬畏。

最后就是再次犯罪的严格处置

如果经过消除前科后,被查实再次犯罪的,必须从严处理,如此才能形成震慑作用,让人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再次犯罪,被证实多次屡教不改的,终身取消清除机会,宽进严出,才能让人人自律,严格要求自己,确保不会再次去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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