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左某11月8日因“全身多关节肿痛4月”进入甲医院门诊治疗。经检查诊断为早期类风湿关节炎,予甲氨蝶呤等药物治疗。患者左某从甲医院领取药物甲氨蝶呤后,按医嘱分别于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5日在乙医院处静脉注射甲氨蝶呤。用药期间乙医院多次对左某进行了血常规等身体检查。药物注射使用期间,左某并未诉感明显不适,但出现“呕吐、瘙痒”。11月16日,患者左某至退休医师王某处开具中药处方治疗类风湿。11月30日,因输液后全身瘙痒,呕吐一周,进食、饮水也诱发呕吐,患者左某再次至甲医院进行诊疗,收治于急诊抢救室。后患者左某病情迅速恶化,于12月5日收治中心ICU,12月13日家属同意自愿出院,12月14日凌晨2时左右在回家途中去世。因认为甲医院对患者左某的诊疗存在过错,且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患者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本案所涉甲医院对患者左某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所提供材料综合分析患者左某系甲氨蝶呤毒性反应继发免疫功能障碍、感染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可能性大。患者小剂量使用甲氨蝶呤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严重毒性反应与其个人体质对甲氨蝶呤高度敏感有关,可能是肌体对甲氨蝶呤的一种超敏感反应,但如密切监测血常规等检查及时发现、及时停药并经解毒及对症支持治疗病情可好转。医方甲医院在患者使用甲氨蝶呤时并未充分告知、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患者在外院静脉注射治疗甲氨蝶呤脱离监管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未充分预见,导致甲氨蝶呤不良反应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停药、及时处理,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酌情考虑为60%左右。”因甲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鉴定人并未就甲医院所提出的疑点作出充分合理的分析,一审法院遂同意甲医院申请鉴定机构对本次鉴定作出补充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复函称:“排除院外因素,并考虑患者自身对药物的不良反应应具有高度敏感性,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主要是作为首诊医院未尽到详尽告知义务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医疗过错因素在患者死亡中的参与度以不超过40%,且不低于30%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甲医院作为首诊医院,在其病历或用药说明并未有关于甲氨蝶呤使用的注意事项的医嘱记载,其并未尽到诊疗行为详尽告知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患者自身对药物的不良反应具有高度敏感性也是患者最终死亡的重要参考因素,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酌定甲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二审法院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药物对疾病的治疗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危害,2019年10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8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49.9万份,较2017年同期增长10%。该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发现了更多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有助于医生与公众安全用药,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用药管理制度,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医务人员亦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在对患者用药过程中,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如下义务:一是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先了解患者的药物过敏史,明确药物的使用禁忌症,密切观察用药过程,监测用药效果,根据患者病情发展情况调整药品用法用量,尽量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二是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所使用药物的疗效、使用禁忌、使用方法、不良反应,以及发生不良反应后的应对措施,对患者进行详尽告知;三是在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时,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病历记录。本案中的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在外院静脉注射治疗甲氨蝶呤脱离监管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未充分预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亦未告知患者甲氨蝶呤的毒性反应,致使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未被及时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丧失了生存机会,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中不仅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也增设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药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均加大了监管力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药品管理的重视。药物的使用与监管是医疗机构管理的关键一环,做好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对于提高医疗机构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所以为什么过度医疗,都是这些律师害得
整天防不胜防,为了自保,怎么能不过度检查。
不仅药不能让患者带出去用,各项检查也最好让患者在本院做一次,不要说啥过度医疗,真出了事,法官不会因为你少检查了,给病人节约了钱就不判你刑,一样是该判几年就几年。
这是哪一年的事?你提别家的注射液找不到任何一家愿意给你注射的医院,私人门诊都不干这事。赚10几块注射费,担几十上百万的风险。谁是傻子?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以后医院医生都不要开药了,大家一起等死吧[笑着哭][笑着哭]
很多想方便省钱,拿药回去打,最后出了事又扣到医院了[呲牙笑]
门诊禁止开注射剂就结了,要静脉注射只能住院治疗,多安全。你好我好大家好。
现在已经规定这样了,注射剂一律不出医院门口!
住院查医保 查有没有住院指征 查有没有乱收费 查有没有不合理用药 查病例有没有按时完成 有没有医嘱与病程不符 有没有用药检查未分析 不住院又没有尽到监管义务 给你拿药 不都有说明书吗 怎么不看
走法律程序,值得提倡,是谁的问题谁承担,比到医院吵闹强多了。很多吵闹其实是无理吵闹,甚至有碰瓷的嫌疑
以后中国医生会越来越少了
所以说嘛,瓜娃子才医闹。聪明的都打官司去了,重来法官都是帮病人的,病例摸到厚厚一摞,咋可能找不出点坑来嘛。
以后检查会越来越多,自求多福,不要生病吧!住院一天查3次血常规,各种检测手段不停,都是钱啊!不查?出了问题不要找医院!查?又得多花多少钱?一个人的特殊体质,让所有人买单!可怜的中国人!!!
那家医院这么憨,别家开的药敢自己注射
我们有亲戚也有这个类风湿病,就是长期服用甲氨蝶呤的。应该有十年了。
现在的媒体有问题,整天报道那些发生几率非常小的案例,来博眼球。媒体是制造了新闻效应,但是带偏了社会舆论。
化疗药现在必须住院治疗
按照专家的说法,此药是类风湿患者的最佳良药,能够阻止疾病的发展,可怜副作用太大了。
说白了,有药别卖,叫他花钱住大医院治疗,否则出了事赔钱
咱院外来的药一概不打。因为无法保证安全。上次我亲眼看到有个病人一手拎2袋子,热腾腾的包子紧靠着注射药品袋子,说啥都没给他打,药瓶没坏那药在高温下不变质,打出事了得?
到医院诊断,跑别处去打针,死了也是自找的,总抱着死者为大的理念对别人公平么
这种药全世界过敏的估计都不超过十个,为了这十个人,所有人都做检查皮试,到底值不值??不做,这十个人的生命安全保证。要是做,花的人力物力[得瑟][得瑟][得瑟][得瑟][得瑟]
是可以考虑开药时将所有药物说明均打印一份贴于病历上,这样可减少风险。
漂亮,医院败的好。看你们还让患者把药拿回去打,活该。
我的个妈啊,用个药前得把说明书里面的副作用全部告知,然后一个上午看是个病人就可以了。
甲氨蝶呤毒性太高,建议尽量口服
看了这个案例,只想说,不想讨论谁对谁错,什么有毒什么过度医疗。我们想要陪审团!
这个判决的结论,其本意就是医药分家是错的!医生没有开错处方,最后却因为不可抗拒的难以预料的过敏要赔这么多,以后谁还敢开药啊!谁还敢接收外院的诊治!毕竟个体差异谁也难以事先预知!鉴于人的特殊性,医疗案件必须有专门机构,现在的法院只适用于民事、刑事等案件,是根本不合适医疗案件的!
医院全部都停业整顿,都别来了自己在家互联网加医疗吧。这下矛盾就解决了。
看来以后去看病得先查过敏测试才行了,为病人省这点钱得赔40万
大家都知道,一个药品说明书最少一页纸,有的进口药是一本书,如果门诊一个病人用4种药,医生对每一个药说明,禁忌,原理,适应症,过敏应对等进行说明,还要不要看病了?那我买菜刀的时候,也没人告诉我炼钢原理,也没说禁止杀人,那我拿菜刀杀了人,我是不是可以控诉对方父母不应该生下这个娃让我杀,卖刀的商店不应卖给我刀,生产厂家说明书没说不能杀人,我无罪?
那些说开药附带个说明书的,怕是没见过说没读书不认字,老花看不见[无奈吐舌]
查多了叫:过度医疗,查少了叫:误诊、漏诊。从举证倒置开始的那一刻起,结局就早已注定。原告只需要告(结论),你就要去举证证明(结论)不成立。举证靠什么?那就是所有的检查结果及书写文书(口头交代这个时候就是放屁)。结论成立:赔、赔,可能还有你的职业生涯。结论不成立:赔、赔(人道主义或舆论压力等等)。但不管成立或不成立,对于原告来说损失的可能就只有诉讼相关费用,到目前有听过败诉会被指诬告的吗?其他行业有,但医学这行业绝对没有,这就是现实。打脸不?
医院都是国家的,赔钱都无所谓,但是医生背锅
在多媒体时代下做一些公益宣传,如防火防盗防水灾医学急救等等是必要的
法律+无良的律师会废了中国的医疗道德底线。
律师大多数都是坏蛋[呲牙笑]
现在的医疗大概是,有一个医院出了某个问题,被判了赔款,基本上被当成案例在业内讨论,大家一讨论结论就是为了不再出这种情况该查还是要查,宁可多查千万不能不查。于是越来越多的检查[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所有的判决都是为了安定团结,医院越大,就应出钱越多。
这就是中国医疗制度的悲哀!更是医生的悲哀!
作为媒体应开辟一些频道让大家了解一些医学知识,而不是都搞唱歌跳舞抗日神剧之类的。
药品说明书上有好些不良反应,毒副作用,病人可以自己看,如果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反应或什么作用,落实到文字上,怕是每天看不到5个病人吧!如果每人开几种药物,怕是一天都未必能把毒副作用都写完。
所以,病人要输液。可以,留院观察同时输液。多花那么多钱咋办?问喂鸡委啊。
这种判决只会让医患关系越来越糟,医疗成本越来越高,复查复查复查,天天抽血复查,天天化验,天天检查,也许一个病人赢了官司,但是会让千千万万的病人丧失方便,至少这个医院今后门诊不会有那么多方便了。
[吐舌头笑]
估计大部分评论都是学医的!其他人看到的体会估计是对付医院又多了一个方法!
这就是为啥医生不会随便答应你开什么药,哈哈,谁敢,到头来倒打一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