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鹰潭#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鹰潭市共计有19家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8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9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例如:鹰潭市华某包装木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99份,金额8089.42万元,税额1200.49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65份,金额9162.10万元,税额1025.19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如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如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鹰月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1.3.简要案情:曾某某利用鹰潭市A物流有限公司,向赣州市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710638.74元,税额298170.26元,价税合计300880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贵溪检察刑不诉〔2021〕Z59号)
2.3.简要案情:木某某以A公司名义,为B、C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价税合计5294965.5元,税额609155.3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被不起诉人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木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622刑初15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1.94819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倪某某具有的以上情节,结合其一贯表现及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倪某某宣告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0602刑初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牟利,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l2369950.52元,虚开的税款数额2102891.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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