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当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赋予违约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的一种权利。至于合同是否被解除,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判断和认定。对违约方合同是否可解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谷丽娜律师依托司法考量结合举证分配,归纳辨析了违约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供大家参考。
一、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形成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可以分为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和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通常涉及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导致合同长期未履行,而债权人又不解除合同的情况。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则涉及债务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致使合同陷入较长时间无法履行,而债权人又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2. 主观条件:违约方不具有恶意违约
违约方不得具有恶意违约的情形,这包括债务人履行无碍却主动选择、有意促成违约,或者有追求更大经济利益、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等动机而选择违约。如果违约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困难,或者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困难,则可能不构成恶意违约。
3. 价值条件: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
如果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也可以成为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例如,当债权人坚持要求债务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而市场上存在合理的替代交易且债权人不愿意或不能提供替代交易时,即可认定为债权人违反了诚信原则。
4. 实质条件: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是审查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关键。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 程序条件:需以诉讼方式行使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需以诉讼方式行使,不享有通知解除权。这意味着违约方需要通过起诉或反诉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二、实践审判规则
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三、律师观点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裁决,并且要秉承当事人利益平衡、对畸重合同负担救济的基本原则,坚守“当事人不得因违法、违约的行为不当获益”的基本裁判理念和底线,以防止违约方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