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征地拆迁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补偿或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上。通过《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能够大致了解征收方应提供的补偿费用类型。然而,仅仅了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今天,让我们借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贾华、梁红丽律师处理的这起国家赔偿案件,来具体展示一下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应获得的赔偿项目都有哪些吧!
【案情:强拆确认违法,赔偿金额却令人大失所望】2022年9月5日,*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A村(一期)搬迁项目的工作通告,宣布对X街道A村进行综合改造。在这一改造计划中,委托人所拥有的加油站也被纳入了搬迁范围。然而,由于与征收方在补偿条件上存在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征收方采取了极端手段,对委托人的加油站进行了违法强制拆除。
在随后的法律诉讼中,委托人毫无疑问地赢得了诉讼,法院确认了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随着案件进入国家赔偿阶段,街道办在2024年4月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作出了《关于加油站拆迁赔偿的决定》,提出支付全部拆迁赔偿费用100万元。但这一赔偿数额与委托人所期望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
面对这一局面,委托人广泛寻求专业意见。最终,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中的贾华、梁红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为委托人指明了方向。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确定各项损失及其数额,这无疑是一项复杂的任务。然而,两位律师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让委托人感到十分安心,并最终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两位律师。
【既已确认强化违法,到底应如何赔偿?】本案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确定各项损失和赔偿依据上,加之涉案建筑已被完全拆除,所有损失已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这无疑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技巧提出了极高的挑战!下面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各项损失及确定依据:
第一,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且本案涉及拆迁,案涉建筑已被拆除,显然不适合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因此,原告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赔偿金,被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赔偿义务。
第二,确定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是赔偿金数额多少应当如何确定呢?这就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谁来举证证明损失数额,作为受害人,当仁不让成为举证责任人。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故原告对所主张的金额,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第三,关于房屋及附属物价值。本案系因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之诉,为公平合理地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应当按照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应得到的补偿原则确定赔偿标准,既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案涉加油站建设在租用的 *市 *区X镇A村三组集体土地“窑场坑地”上。在案证据证实,其初始建设时间约在2001年。该建设虽未取得相应建设审批手续以及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但亦未经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且在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已由行政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建筑物及附着物价值,故应参照合法建筑确定价值。
然而,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所提交的搬迁评估报告,在现场作业时未交原告签字确认,报告作出后未向原告送达,程序违法。且原告自己找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与被告提供的评估报告存在较大差距,经对比,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缺项漏项严重,应当补充如油气回收、砼立 柱、液位仪、水井、监控系统、防雷装置、微型消防站、油罐防爆阻隔、地下管网、配电室等仪器设备的价值。
律师提示大伙注意,在征拆过程中,如需自行寻找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具备房屋评估相关资质以及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人员的单位中挑选,评估应当现场测量,过程标准规范,如此制作的评估报告才有较高的可信度,更容易被法院采纳成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第四,关于室内物品及设备损失。由于被告在实施违法强拆时未对屋内物品登记并制作物品清单,亦未交原告签字确认,原、被告双方在物品保管处进行了当面核对,确认搬离的全部物品中现仅存36项,经原告辨认仍缺少18项。清点确认的物品限时返还,缺失物品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合理,法院应当依生活经验酌情判定。
第五,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直接损失,可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确定损失数额。
第六,关于赔偿款利息。被告在赔偿时还应支付赔偿金相应利息。鉴于该评估时点为 2022年10月8日,至本案审理时,物价及建筑成本均有所上涨,按照该评估时点计算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之规定,应以1644303元为本金,以本次判决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根据律师逐一列清的损失赔偿清单以及赔偿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观点,经律师代理,委托人获得超过数十万的额外赔偿!
【在明律师有话说】有朋友想问在征收过程中,因被告违法强拆造成了受害人房屋或附属物、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损失的,是不是可以一股脑地将赔偿金额举证问题全部抛给被告举证呢?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确实规定了,在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中,原告需要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如果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完全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强调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不能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误解为被告必须对原告主张的所有损失及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会导致对“否定之人无需举证”这一基本原则的违反。
在违法强拆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都负有提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责任。因此,面对可能的违法强拆,或者有违法强拆的预感时,受害人应该提前对自己的资产进行详细的清点,收集资产的价值证明,或者进行评估和公证,以防止在强拆发生后,因无法准确证明损失金额而产生纠纷。(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