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儿媳妇挺身而出“民告官”依法救济权利,却被街道办告知“建议撤诉协商处理”,否则你根本不具备诉的利益,起诉了也会被裁定驳回。
那么,街道办事处的说法靠谱吗?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只能由经过公证的房屋的法定继承人提起吗?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李垚垚律师是如何解读的。
【基本案情:200余平米房屋被拆,儿媳妇能起诉吗?】委托人王女士的房屋在山东省济宁市某县,占地面积108.98平方米,建筑面积251.81平方米。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为王女士的公公杨老先生。
2017年1月,杨老先生离世,2023年9月其儿子杨先生去世,涉案房屋并未进行遗产分割。
2018年11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王女士一家人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6月某日的凌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街道办主任及拆迁办的负责人疑似出现在强制拆除现场。
王女士认为,其作为杨先生的妻子,是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且房屋的其他几位权利人均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如今涉案房屋被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王女士决定以房屋原产权人儿媳妇,也是涉案房屋继承人之一的身份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捍卫一家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2024年,委托人王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李垚垚律师的指导下,向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对该案审核后转入审前和解程序,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实现和解。2024年7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那么,王女士是否具有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原告主体资格呢?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律师解析: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近亲属有权起诉】庭审中,被告街道办承认涉案房屋系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拆除,也同意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但建议原告王女士撤诉后进行协商,或者由法院主持通知涉案房屋其他权利人进行调解。
被告答辩认为王女士并非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的“转继承、放弃继承”等事实应当经公证机构依法处理,否则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证明其依法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已明确认可其于2023年6月拆除了涉案房屋。其在拆除前未依据《行政强制法》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偿安置、强制执行所需的法定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而关于原告王女士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王女士确为与涉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且属于原房屋产权人及其继承人的近亲属。
因本案审理针对的是房屋拆除行为,未涉及遗产分割,故法院无需追加其他房屋权利人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
【案件结果】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鲁0883行初90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可了王女士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6月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通过本案,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房屋的产权归属状况复杂对于我们而言并非坏事,只要家庭成员内部做好沟通和商量,确保团结一致不给对方任何空子可钻,那么家庭成员中能力较强的人就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发挥巨大的作用,承担起依法救济权利的重担来。
【在明提示】行政案件,重点审查的是行政机关所作行为的合法与否,牢牢把握住“利害关系人”这一标准提起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都应当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和解或者调解,则主要针对补偿、赔偿等涉及具体金额的纠纷案件,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中,黑白是非是很分明的,若被征收人不愿调解,则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也不能强行调解或者以调代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