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14日凌晨4点钟,天还没有大亮,天津市公安局西流桥堵卡站当班的执勤人员直了直腰,走出站点的房门要看一看街上有没有异常情况。这时候并没有过往的车辆,更没有行人,所以他慢慢地走着,尽情地呼吸着清新的空气。
忽然从远处传来了一阵急促异常的声响,那是车轱辘碾过路面时发出的沙沙声,并配有稀里哗啦的磕碰声音。执勤人员透过薄雾仔细一看,有一辆自行车向这边飞快奔来,骑车的人左一下右一下地摇摆着身体,表明他在拼命地蹬着。当自行车接近执勤人员时,骑车的人慌张起来,加快了车速好像要冲过去。
执勤人员本不想理会他,可是见他这个样子,非得叫住盘问盘问不可。职业的敏感提醒他:这个人有问题!
执勤人员早早地伸出胳膊,将手掌竖立起来像交通警察禁止通行那样迎向对方,嘴上命令道:“站住!”
自行车拐了两拐车把,最终停在执勤人员的面前。骑车的人有四十多岁,车是黑色28型男式旧飞鸽牌,车后的锁是撬开的,翻卷的锁边清晰地翘着,骑着的时候稀里哗啦的声响就来自那里。
此人自称叫许东山,是河北沧州市副食品公司的采购员,他承认这辆自行车是从和平区虎山道福荫里16号偷的。没说的,执勤人员连车带人一起扣下,待天明后作进一步的核对。
那人神色越发不安,东张西望的想要逃跑,看到执勤人员威严地站在一旁,只好推着自行车往堵卡站走去。
上午十一点左右,执勤人员将这个自称叫许东山的人带往收审站以便进一步审查。堵卡站的几个人看法一致,认为这不是一件简单的自行车盗窃案,说不上这个人还干了什么不可告人的坏事。若是为了偷一辆破旧的自行车,犯得上半夜三更的去干?能慌张到这种程度?肯定有事!
堵卡站离收审站很远,他们行了一会儿,车辆行人渐渐多了起来。偷车人一边走一边不住地打量四周,执勤人员警告他说:“放老实点,别想馊主意!”
偷车人一副哀求相,说道:“同志你行行好,让我去解个手。这都快晌午了,我一趟厕所还没去呢。”
执勤人员看看周围,没有厕所可去,就让他再忍耐一会儿。
那人说,“我实在是憋不住了。”
执勤人员只好答应他,要他停好自行车找个僻静的地方去方便。
那人得到准许后慌忙扔下自行车就往路边跑,意图很明显,钻进街道里去就抓不着他了。执勤人员早已防备他的这一招,立刻追了过去。偷车的人没有想到看上去挺好说话的执勤人员其实这么敏捷,立刻狗急跳墙拔出一支手枪要作抵抗。当他准备射击时候,却见执勤已经是手枪在握,并且抢先朝天开了一枪作出警告。
偷车的人不敢开枪,只是拼命地跑,执勤人员在后面紧追不舍。迎面开来一辆解放牌大货车,偷车的人自知难以逃掉,一下子趴到马路上企图自杀。汽车司机没有防备会有这么一出,刹车不及,大货车便从偷车人的身上轧了过去……
执勤人员立即将他送往附近的医院,好在抢救及时,偷车人没有丢命。
偷车的人伤已经好了,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逮捕。
预审期间,公安人员查明了偷车人的真实身份。此人真名叫汪建设,三十二岁,原系河北省沧州市副食品公司的采购员,两年前勾搭上一个一姘妇,名字叫柳素芹。两个人怕行为暴露,一直东躲西藏地过着流窜生活。
1981年11月,汪建设因重大盗窃案被沧州市公安局收审过,当时他拒不交代所犯罪行,还以绝食方式进行对抗。在保外就医期间,他借故逃跑,与姘妇柳素芹继续在外地流窜。汪建设随身携带一把西班牙恩斯达牌手枪,枪内既无撞针也无子弹,因而在执勤人员追捕之时无法打响。
现在的问题是,枪从哪里弄到的?他想要干什么?
在审问中汪建设供认,手枪是1982年8月25从某展览馆处偷的,他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潜入馆内,撬开展柜盗出手枪后逃遁(当时此案尚未侦破)。
审讯人员看出汪建设对有的问题避而不谈,有的地方则是谎话连篇,特别是对其姘妇柳素芹的去向支支吾吾,因而怀疑他还有重大罪行没有交代。
天津市公安局马上与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联系,得知柳素芹自与汪建设第二次外逃后至今不知去向,由此怀疑柳素芹的失踪与汪建设有直接的关系。
沧州那边积极配合,派人到柳素芹经常居住的地方交河县(1983年5月,交河县撤销,其政区并入泊头市)苏比乡贾八里村去调查。
有的人说,柳素芹出走过一段时间,前些日子又回来了,这几天没有看见她,“吃惯的嘴儿,跑惯的腿儿”,可能是又走了吧。
有的人却说,哪儿的话,我整天在村口待着,根本就没看见柳素芹出村!
调查人员判断柳素芹有两种可能,一是听到汪建设被公安局给抓起来了,怕连累上自己,于是躲起来了,避过风声再说;二是柳素芹与汪建设有什么冲突,被汪建设给杀害了。他们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最大。
一个村子再大,能够藏人的地方也还是有限的。果然,1982年12月3日下午,有人在一口水井里发现了一具女尸,年龄、身段都与柳素芹相仿。
天津的办案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对该尸进行法医检验,提取其颅骨与柳生前照片,送交天津市公安局技术处按照兰玉文(鉴定颅骨身原技术发明者)、才东升的“鉴定颅骨身源新技术”做重合检验,结果该颅骨与柳素芹的照片只有正中线及眼上缘切线两个指标重合,其他各项指标均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判定苏比乡贾八里村水井内所发现的女尸不是柳素芹。
天津市公安局感到人命关天,决定派员北上铁岭,请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的兰玉文再做一遍检验,看看与他们所做的是否不同。
兰玉文亲自做这个复核检验,结果与天津市公安局技术处的结论相同,即该颅骨与柳素芹的照片不属同一个人。
根据技术鉴定的结论,天津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又一次提审汪建设。
汪建设供认,水井女尸是1981年10月有一天傍晚,他去贾八里村找柳素芹,在贾八里村村口遇到一个过路的少妇,因见色起意将其强奸后杀害,随后将其抛入水井;至于柳素芹,1982年4月因与姘妇柳素芹不合,当即用尖刀将其杀死,尸体埋在沧县捷地乡大贾庄桥路旁的一个树坑内。
于是办案人员第二次赶到沧州,在上述地点真的挖出一具高度腐败、面目皆非的尸体。
法医检验所见,尸体为女性,身高1.58米,留短发,软组织已消失,头部无损伤;右胸锁关节处有一长4厘米的刺创口,方向向右深至右胸腔;右第二肋骨断裂,创口边缘整齐,创面光滑,无组织间桥。
根据损伤可以断定,该人系被他人用带尖的铁器刺创而死。
为确定该女尸的身源,侦查人员提取颅骨与失踪人柳素芹的照片再次来到铁岭,请兰玉文进行颅像重合检验。兰玉文做第二次重合检验,结果测得颅骨上的9个标志点与柳素芹照片上的8条标志线相吻合,轮廓曲线及各项可见指标均重合一致,因此判定该颅骨与柳素芹为同一个人。
此鉴定结果为认定和起诉汪建设故意杀人罪提供了有力的科学证据,使狡猾的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1983年3月,罪大恶极的汪建设被押赴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