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1月6号晚上9点左右,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信用社附近因为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慈溪市公安局民警陈某与辅警励某、徐某、罗某等人出警处理。
在处理的过程中,陆某挥拳攻击辅警励某,在回派出所路上,坐在警车里暴力袭击辅警徐某、罗某等人,事后经过鉴定,辅警励某外伤致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在陆某被抓后,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且对被袭击的几名辅警赔偿了5.8万元,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因赔偿损失且获得谅解,当庭调整对被告人陆某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励某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27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即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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