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如何寻求救济?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但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简介:
1、2013年10月26日,西沟煤矿与永兴煤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永兴煤矿将某矿业公司股权作价1.1亿元转让给西沟煤矿,以清偿债务。
2、2014年11月24日,因股权变更受阻,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17号调解书,确认永兴煤矿退还西沟煤矿1.088亿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700万元违约金。
3、2015年3月31日,在17号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西沟煤矿与永兴煤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4、2018年4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4.28补充协议书》,以及就相关费用进行概算的《4.28结算清单》。之后,因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导致永兴煤矿无法履行该补充协议中关于2018年6月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的约定。
5、2018年6月12日,西沟煤矿申请恢复了对17号调解书的执行。之后,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与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达成《6.19协议书》。
6、2018年9月3日,永兴煤矿主动将17号调解书确定所涉全部执行案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西沟煤矿也领取了全部执行案款,执行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7、之后,西沟煤矿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兴煤矿支付《4.28结算清单》中剩余款项。
8、2020年8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西沟煤矿的诉讼请求。西沟煤矿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西沟煤矿能否依据《4.28结算清单》要求永兴煤矿支付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及期间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西沟煤矿申请恢复对17号调解书的执行,已经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17号调解书执行,即永兴煤矿的债务总额依据17号调解书确定。
2、申请执行人不能在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终结后,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西沟煤矿在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恢复执行之前形成的《4.28结算清单》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沟煤矿不能依据《4.28结算清单》要求永兴煤矿支付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及期间费用。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诉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2。
实战指南:
1、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两种主要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在此,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综合考虑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以及自身对时效性的要求等因素,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救济途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相对简便,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若理由成立,可以裁定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恢复执行的过程中,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这意味着,恢复执行可以迅速恢复原判决的效力,并继续执行未履行的部分,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可能更加快捷和直接。而提起诉讼更适合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人更为有利的情形,例如协议中约定了更高的违约金或其他有利条款。提起诉讼的好处在于可以使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获得更高的赔偿或利益,但这一过程可能需要耗费申请执行人更多成本。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若执行和解协议仅对部分执行请求所涉债权的和解方案进行了约定,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放弃剩余债权的明示意思表示,则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就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一:《山西鸿伦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沁城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2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没有鸿伦公司放弃请求执行3000万元违约金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亦没有鸿伦公司放弃请求执行3000万元违约金的表述,故不能由此得出鸿伦公司放弃3000万元违约金执行请求的结论。因鸿伦公司未放弃对300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且沁城煤矿未履行3000万元违约金的给付义务,鸿伦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也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行荆州支行作为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沙商股份公司最初享有27笔贷款相应的债权经过(2003)鄂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认定后,工行荆州支行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于2004年5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清偿、相关财产解封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属于双方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执行问题的复函》精神,对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也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