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煜华对今起施行的《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青岛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从源头上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件发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李煜华介绍,《办法》共25条,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三个环节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划定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调压等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同时,对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多、涉及相关行业多、安全技术要求高,需要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保持协调一致。《办法》第四条规定,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建设工程涉及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自规、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明确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办法》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标准、地方法规,具体明确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调压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护责任。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工作。《办法》第六、七、八条对燃气经营企业保护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燃气设施防腐(含杂散电流干扰腐蚀)、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对架空管道采取防止外力损害的措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换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和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二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设施安全事故时按照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三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是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设施安全运行监控能力。
明确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保护责任。根据中燃协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115起燃气管网事故中,因第三方施工破坏引起的事故99起,占比86.1%,是燃气设施损坏和事故的首要原因。建设工程中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都可能接触到燃气设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应强化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五条对建设施工单位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查明燃气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二是制定保护方案,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三是施工交底,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四是现场监护,工程开工3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五是实时监控,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北斗定位等技术手段,对重要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实时监控。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办法》第十六、十七、十九条规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设施抢修时,要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因施工原因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者泄漏燃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散、警戒等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应急、公安等部门报告。
强化违法行为处罚。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力抓手。《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对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毁损燃气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燃气管理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协调推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督导相关企业、单位共同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户外大屏、审批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燃气设施保护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燃气设施保护意识。综合施策,久久为功,全面抓好燃气安全特别是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