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