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本网发表《疑似被“冒名开户”,两个月交易流水竟达3000多笔,衡水一农商银行被举报》的文章,在文中衡水市民国女士向本网讲述,自己无意中得知在两年多之前竟被“冒名”在衡水农商银行开户,其名下银行卡在两个月时间内向不同人员共计转账交易3000余笔,累计金额达900多万,其中仅2020年11月12日当天交易就达349笔。
衡水农商银行人民支行
更令国女士气愤的是,涉事银行卡开户行衡水农商银行人民支行的工作人员曾言辞凿凿地称,涉事银行卡就是国女士本人开户的,不仅如此还有法院传票。而实际上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是否是国女士本人开户,银行方面的答复一直含含糊糊,模棱两可,既不说“是”也不说“不是”,最终的答复是“不排除”国女士自己开户的可能。至于法院传票银行方面承认那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令人感到迷惑的是,事发后,衡水农商银行以及人民支行的领导们一直对探寻真相消极被动,对责任问题避而不谈,反而热衷于在事件不清不楚之前要求国女士进行销户处理,甚至“煞费苦心”的不惜以奉送卡内余额为利诱条件。
为了还原真相,还己清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对此事进行立案侦办,并向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委衡水监管分局上交举报材料,要求查明事实,并对衡水农商银行人民支行“未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办理开户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受案回执
7月17日国女士被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并在21日向受案公安机关提供了2020年的笔记资料原件,且按照要求留存现场笔迹。26日,公安机关告知国女士,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确定2020年8月在衡水农商银行人民支行开户时的签字笔迹并非国女士本人书写,自此真相大白。
8月1日,衡水农商银行人民支行成行长与当事人国女士见面,就公安机关笔迹鉴定结果证实非国女士本人开户问题,代表银行向国女士致歉。并征询国女士意见愿意就精神损害问题进行补偿。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证实国女士的清白,那么涉事银行应该如何担责呢? 记者为此致电衡水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该事件接报后已经分配到相关部门,具体进展尚不清楚。
而中国人民银行回复的含糊其辞,称农商行还在处理,不过人行领导对此很重视,已约谈农商行相关人员。
中国银保监委衡水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则回复国女士称,有关科室已经调过相关资料,目前正在查阅,后期会和国女士核对事件情况,请国女士电话保持畅通。
记者就此连线深圳某律所律师,律师就“冒用身份信息开户,银行未有效进行甄别”法律问题发表点评:“银行在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中起到源头防范作用,是比较重要的一环,也是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也是违规的‘重灾区’。2023 年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多家银行因多重违规事项导致被罚款,其中就包含[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等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以处以五百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事件进展,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