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认定

季同谈社会 2023-07-07 11:11:05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认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詹某甲向文某某(已判决)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2305元。已查实其中有6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价税合计680012.52元,通过文某某销售至王某甲(已判决)处。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事实

2018年10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詹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QQ结识的名为“包打包寄”(身份不详)的人购买大量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向全国各省市有发票需求的人员进行贩卖,违法获利67326元。

2019年3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詹某甲通过被告人詹某乙从“包打包寄”处购买大量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向全国各省市有发票需求的人员进行贩卖,违法获利52285元。

2022年11月16日,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仅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8份。

2022年3月17日、3月21日,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先后退出违法所得52285元、6732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至少680012.52元,违法所得2305元,数量较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违法所得52285元;被告人詹某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违法所得67326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詹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评析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八条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原立案追诉标准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调整后立案追诉标准为:(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2)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原立案追诉标准以“票面额”的累计金额来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而调整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以“票面税额”的累计数额来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詹某甲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至少680012.52元,,违法所得2305元,数量较大”,从而认定詹某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以票面税额而不是票面额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需要将票面额换算成票面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税额=金额(不含税)×适用税率

或者:

税额=价税合计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假设税率为13%,680012.52元分别以不含税、含税进行计算,税额分别为:

税额=680012.52元×13%=88401.63元

税额=680012.52元(1+13%)×13%=78231.53元

根据换算的税额来看,詹某甲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达到“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标准,而且涉案发票仅查实有6张,也不符合“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标准,其违法所得为2305元,不符合“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标准。因此,詹某甲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达到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不需要数罪并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詹某甲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如果按票面额来认定,詹某甲确实达到了数量较大的量刑标准,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该司法解释是1996年发布的,距今已经20多年,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了相关文件,调整了此司法解释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该量刑标准应不再适用。

此外,《立案追诉标准(二)》已将“票面额”的定罪标准修改为“票面税额”。综上,即使认定詹某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未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标准。

0 阅读:111

季同谈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