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1:
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带着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
解决方案2:
可以通过96315
消费者维权电话,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解决方案3:
与4S进行内部协商处理。
目前法院的实践裁判观点认为,欺诈行为不仅认定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缔结的当时,还要延续到整个交付车辆的全过程。法院认为欺诈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规定。
“消费者应当培养举证意识,如果认为经营者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可以考虑留存相关证据材料。”,要把相关承诺明确写到合同当中,如果合同当中明确是没有使用和没有出现过事故的新车,但事后在保养过程当中发现汽车购买之前的维修记录。这就可以作为一个有力证据。
厂商销售商故意隐瞒实情或告知虚假情况,均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汽车消费也不例外。
“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如故意隐瞒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隐瞒车辆售前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使用后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构成欺诈;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比如将粉尘车以次充好,明显虚构电动车续航里程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涉嫌构成欺诈。”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解释。
目前法院的实践裁判观点认为,欺诈行为不仅认定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缔结的当时,还要延续到整个交付车辆的全过程。法院认为欺诈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规定。这里面要除去新车售前检测(PDI)未告知,如果是PDI检测未告知,法院通常的裁判观点是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会根据侵犯知情权的具体情节和车款等因素考虑,支持一部分损失,但是不会就PDI检测未告知判决构成欺诈。
“消费者应当培养举证意识,如果认为经营者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可以考虑留存相关证据材料。”,要把相关承诺明确写到合同当中,如果合同当中明确是没有使用和没有出现过事故的新车,但事后在保养过程当中发现汽车购买之前的维修记录。这就可以作为一个有力证据,证明经营者售车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车辆已经维修的重要事实,可以据此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转自人民日报)
消费时被商家欺诈如何维权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
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如何规定消费者欺诈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详细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