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女子回家筹备婚礼遇车祸身亡,未婚夫在给付至少23万元后,仅要女子父母返还10万被拒绝。一气之下,未婚夫将准岳父母告上法庭,但这时他要求全额返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回顾
湖南的张先生在外地经营公司,一次返乡过年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刚大学毕业的陈女士。
张先生对陈女士一见倾心,当天就加了微信并展开了热烈追求。
得知陈女士刚分手,张先生更是想抓住机会。
在后续的交流中,陈女士虽然同意去张先生公司上班,但并没有明确说做张先生女朋友。
几个月后,两人醉酒开了房,陈女士一气之下回了老家。
张先生锲而不舍,不仅坚持给陈女士发工资,还亲自开车去接她。
陈女士父母得知真相后要求张先生负责,在老家摆酒订婚。
张先生爽快答应,给付了10万元彩礼,承诺年底再补8万元办婚礼。
虽然陈女士本人并不情愿,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也无法拒绝,订婚次日,陈女士就跟着张先生回公司上班了。
年底将至,张先生忙着收账,就让陈女士先回家筹备婚礼,临行前又给了10万元用于婚礼开销,但明确表示这笔钱不是彩礼。
谁知陈女士乘摩托车从车站回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离世。
张先生闻讯赶回老家处理后事并垫付了相关费用,事后想要回10万元彩礼时遭到陈女士父母的拒绝。
多次讨要无果后,张先生一怒之下将陈女士父母告上法庭。
要求返还全部23.3万元,包括彩礼10万,回家筹备婚礼的开销10万以及陈女士的抢救费、丧葬费等3.3万。
法律分析
第一笔10万元订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虽已订婚,但并未正式结婚,故应返还该笔彩礼。
第二笔10万元婚礼款项。
张先生明确表示该款项为筹办婚礼之用,并不是彩礼,但陈女士父母主张在陈女士回家前他们就已垫付相关费用。
还拿出了订酒店、购买结婚用品的收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父母仅能证明支付了3000元酒店定金,故法院对其“这10万元全部用于筹备婚礼”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3.3万元抢救、丧葬费用,张先生与陈女士虽是未婚关系,但其基于情谊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女士父母作为无因管理受益人,应当返还该部分费用。
所谓“无因管理”,领了结婚证的夫妻才有义务给对方付抢救费、丧葬费,情侣之间没有这个义务,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的就叫“无因管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父母返还张先生23万元,陈女士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