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78岁老人买药领鸡蛋摔伤后把药店告上法院索赔

南方老纪 2024-09-02 16:53:11

现在网上还有调侃有些老头老太太排队抢鸡蛋的事,遇到商家搞活动的时候,老人们蜂拥而上,这些在现实生活中都有现成例子。

广西南宁一药店开业做活动,买药就可以领鸡蛋。

78岁的老太太抢鸡蛋的时候摔伤,老太认为是药店的责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2万,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事情回顾

李老太是小区里的一位老人,78岁高龄,儿女们都不在身边,她一个人居住。

那天,她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楼下乘凉,发现几乎每个回家的老人手里都提着一袋鸡蛋。

一问才知道是有个药店在做开业活动,买药就能领鸡蛋。

李老太一听,顿时来了精神,她本来就有骨质疏松,正好家里的钙片也快吃完了,这下正好去药店买药,还能顺便领个鸡蛋,一举两得。

想到这儿,李老太撑着拐杖,一瘸一拐地走向药店。

好不容易挤进了人群,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买到钙片,并领到了一袋鸡蛋。

李老太美滋滋地提着鸡蛋往外走,一边走还一边看,生怕鸡蛋破了。

就在这时,她的脚一下踩空,整个人直直地摔在了地上,手里的鸡蛋也飞了出去,"啪"的一声全碎了。

李老太疼得龇牙咧嘴,动弹不得,药店的工作人员闻讯赶来,赶紧将她送到了医院并想办法联系了老太太的子女。

经检查,李老太伤得不轻,右股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右侧多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了10几万。

出院后,李老太心里直犯嘀咕:“我是来药店买药的,是药店的顾客,他们就应该保证我的安全,我就是在他们店门口摔的,这责任他们必须得担!”

于是,李老太多次找药店协商赔偿事宜,但药店却称,李老太是自己不小心摔的,与他们无关,坚决不肯赔偿。

无奈之下,李老太将药店告上了法庭,索赔12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药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开业当天举办买药送鸡蛋活动吸引客流,对可能出现的拥挤情况是可以预见的,理应承担安保义务。

但药店在门口台阶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顾客安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药店有责任,但也肯定不是全责。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成年人的李老太,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她在领完鸡蛋后只顾低头看,而未留意脚下的台阶,一脚踩空导致受伤,这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老太作为78岁的老人,在行动上本就该加倍小心,但她却疏忽大意,对自己的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药店虽有过错,但责任相对较小,法院可依法减轻其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药店承担20%的责任,赔偿2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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