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举例看看。
一天晚上坏人A在一个寂静的道路上抢劫独自行走的B,B转身逃跑,但是他很不幸落入了一个鱼塘,失去了性命,后来警察抓住了a也找到了鱼塘的所有人C,大家来思考一下这个事件当中,谁是过错方,稍微有点常识那就知道当然是a的错了。
那我们来看看最后的处理结果,A以抢劫未遂判刑五年,而B的家属呢得到了三十万的赔偿,但是是由C来承担。
理由是C对鱼塘管理不善.是不是很困惑?
再来看第二个案例,马路上一辆货车超速行驶,一个正常行走的路人被撞身亡了,司机被判刑三年,但由于没有能力赔偿,死者什么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
再来看另一个同类的案件,一个遵纪守法的私家车司机,撞伤了一个闯红灯的路人,交警判罚司机没有责任。
但是伤者的家属把伤者直接抬到了司机家里面去索赔时,机无奈最后拿出了十万元了事。
大家再来想一想,这两起交通事故又是谁的错?大货车超速在先当然有错,但是受害者是死了白死,而行人明明自己闯了红灯,但是却让无辜的私家车司机蒙受了损失。
如果把这几个案例摆在一起,是不是有一种黑白颠倒的感觉?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呢?最关键的来了,原来在我们的社会当中存在着三种对错观,分别是法学对错观,经济学对错观,和商人对错观。
拿第一个案例来说。从法学家的角度而言,一切错误都是A造成的。
B死亡的结果应该是由A来承担,C没有责任。可以从经济学家的角度而言这样来思考。
如果要想彻底杜绝A的犯罪行为,那就要从就业,社会保障,素质教育,以及加强社会治安等方面着手。
当然这些成本需要整个社会来承担,而且还很难立竿见影。
但假如让C在鱼塘的四周安上铁栏杆,那么就会避免了B的死亡,所以错误最好是让C来承担。
尽管他也知道C很冤,当然这是最经济最实用的办法。
最后从商人角度又是什么情况,商人认为不管是A的错,还是C的错,作为B已经失去了生命追究,一切都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从个体角度而言,一切都是B的错,错就错在他那天晚上不该出门。
是不是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结论,这个背后一个潜规则已经浮出了水面,那就是谁的损失最大谁他就有错。
大货车超速全责,但是大货车司机无力承担后果,那么路人的损失就变成最大的了。
所以事实上他就成了过错方,同样的道理,私家车司机虽然没有责任,但伤者的无理取闹,却让司机蒙受了损失。
所以事实上私家车司机变成了过错方。从事实上来看,谁的损失大谁就成了过错方,谁的承受力强谁是接盘者谁最容易接受屈辱,那么谁就是过错方。
如果说的再透彻一些,那就是无权无势的老实人永远是受害者。
而无权无势的老实人,永远又是大多数人。久而久之老实人在内心的深处都会有一种潜意识,那就是他们也有可能变成B也可能是C也可能是那个被大货车残害的路人,或者也会成为那个倒霉的私家车司机,他们永远都是损失最大的人,都是事实上的过错方。是不是很荒谬啊?
本应该用法学家立场去解决的事情,却像变色龙一样的随意变化,两套规则任意切换,没有价值取向,没有是非对错,一切都是为了息事宁人。
但法学立场明明有更合理的解决办法。比如大货车超速,为什么不判罚他用后半生的劳动所得来赔偿受害人呢?
直到赔够了金额为止,再比如那个胡搅蛮缠的受伤者,为什么不把他绳之以法呢?看看有谁还敢来效仿。
该用法学规则解决的事儿,非要用经济学的规则去应对这样的怪现象,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制定规则的人,恰恰就是裁判。既然如此呢,裁判处理问题,一定就会来选择捷径。
而这样做的后果就一定是老实人吃亏,让老实人吃亏,那就是最佳的方案。
如果老实人不服,那就引导他们用商人的对错观来自我安慰,谁让自己那天晚上出门,谁让自己走路不小心,谁让自己开车没留意呢?
由此另一个结果就是恶人当道,谁不讲理谁不守法谁最无赖或者谁最有权势,那么谁就能占上风。
而老实人总是吃亏,内心就一定不服气,于是怒火就开始一点点的堆积,有一天怒火就变成了戾气。
一切的根源结在于此。那么,如何能不让戾气堆积如山呢?
只有一个办法,依法办事,追求公平,那么实现公平很难吗?
不难,只需要遵循同一个规则即可,只有真正做到了公平。
那么谁损失最大,谁就是过错方,这样的混蛋逻辑自然也就会消亡了。
如果那样的话,戾气自然也就烟消云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