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遇工伤,工人能找谁来赔?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3-07-24 14:50:52

综合整理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回顾

甲公司承包了一移动传输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自然人卢某,签订《劳务及技术承揽合同》。卢某雇佣杨某从事架线工作。杨某在该工程项目从事户外架线工作时,因电线杆断裂,其从电线杆上掉落受伤,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侧第二肋骨骨折。后杨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大足区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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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认为,杨某系卢某雇佣的临时工人,其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安排及管理、工资发放等,都是卢某负责,与卢某形成雇佣关系。杨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观点

本案中,甲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卢某,卢某承包该项目后,聘请杨某在工地上做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对杨某受伤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笔者观点

有些公司或者工程队为了分包方便或是逃避责任,常常会层层转包,工地上的工人法律意识并不能达到专业程度,因此也往往被骗。一旦发生工伤事件,工人们可能被包工头和施工企业之间来回踢皮球,找不到最终能够负责赔偿的人。而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可一概而论,毕竟涉及工程分包、劳务以及工伤等多种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笔者建议,当工友们遇到此类事情时,一定要先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与此同时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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