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我认,但车辆不是作案工具,不能没收!”贵州黔西南,男子胡某夫妇和女子王某都是朋友关系。事发当晚,胡某见妻子上夜班,就对王某谎称自己心情不好,让王某出来聊聊天。
王某信以为真,答应了胡某的请求。随后,胡某开车来到王某家接上王某,在城区转了一圈后,将王某带到某地下车库,聊了一会儿天后,开始对王某动手动脚,欲侵犯王某,遭到王某强烈反抗。
王某告诉胡某,如果在动一下,就告诉胡某的妻子赵某。胡某思量再三,放开王某,请求王某不要告诉他的妻子,愿意给予金钱补偿,王某没有说话。
后胡某开车带王某来到妻子赵某工作的地方,继续给王某道歉。但王某趁机跑下车,找到胡某的妻子赵某,将自己被侵犯一事告诉了赵某。赵某质问张某胡某,胡某予以承认。接着二人开车一起将王某送回家。王某到家后就选择报警,胡某被警方抓获。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王某将胡某当作朋友,没想到胡某竟然利用王某的信任,欲侵犯王某,真是太可怕了,对此必须严惩不贷。
刑法规定,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胡某将王某骗到地下车库后,不顾王某强烈反抗,对王某实施侵犯,违背了王某的意志,涉嫌犯罪。
这里有人好奇,如果王某到案后不承认犯罪,怎么办呢?强奸罪由于犯罪的隐私性,确实存在这种问题。但本案中,由于胡某并没有给王某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到案后就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这里要注意,虽然案发时胡某害怕王某告诉妻子赵某,但这并不妨碍胡某可以继续作案,所以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鉴于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又是犯罪中止,就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胡某的车辆。
不料,一审判决后,胡某虽然觉得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有点重,但是还可以接受。反而对法院没收自己刚刚购买的轿车,就提出不同异议了,认为车辆不属于作案工具,不应当没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刑法规定的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比如刀具、毒药、绳索等。
而本案中虽然胡某系在该车内对被害人王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胡某的供述,该车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一审法院判决没收不当,遂判决返还胡某该车。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