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背书人以基础交易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一般会要求持票人释明,其取得案涉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并要求其提供合同、送销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进行证明。
票据转让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即使持票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存在一定的疑点(如票面金额与合同标的额不一致等),大多数法院也不会采纳背书人的抗辩,其理由有3个。
1、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转让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基础关系,仅能够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其它票据债务人提出基础交易关系抗辩的,缺乏法律依据。
3、持票人已提供了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基本证据,而背书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持票人系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行为取得案涉汇票,法院不予支持背书人的主张。
票据转让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你认同吗?你的关注、评论+点赞,就是我创作的最大动力。
(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专注票据服务 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