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大概是这样的!业委会委托两个律师起诉物业公司!
诉讼请求很简单,归还2021-2022年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大约13万
并公示2012年至今的公共收益!结果一审二审法院都说,你们搞错了,不是我们这里受理!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柏某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黑龙江柏某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二审裁定。该案件围绕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及仲裁条款的适用性展开激烈争议,涉及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等重要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为全国业委会做了一个警钟。
案件源起于柏某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柏某汇物业公司归还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公共收益人民币 128,950 元,并公示自 2012 年起至今的公共收益,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其主张的依据是认为小区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需符合相关条件。在本案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备案《柏某星城物业服务合同》显示,该合同由案外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街道办事处卫星社区与柏某汇物业公司签订,其中约定合同遇争议提交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于涉及仲裁条款,法院认定人民法院无权处理,据此裁定驳回了柏某星城业委会的起诉。
柏某星城业委会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案涉合同系卫星社区无权签订,该合同对业委会无约束力。因为卫星社区既未获得业主授权,也无法律依据代业主签订合同,且小区业主从未集体讨论决定聘用该物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权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为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等,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二是业委会的诉请为法定请求权,不应受合同仲裁条款的限制。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有义务公开收益情况,所以本案不应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确定管辖权,而应由法院继续审理。
柏某汇物业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及于小区全体业主,柏某星城业委会作为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依据该物业服务合同提起诉讼,就应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 年 4 月 29 日卫星社区与柏某汇物业公司签订《柏某星城物业服务合同》,并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备案。2019 年 12 月 29 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法院认为,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之前,卫星社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同时,该合同已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纠纷应按约定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应管辖。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业委会主张业主权益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方面,它提醒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签订主体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的严谨性,特别是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另一方面,对于业主委员会而言,在维护业主权益时,需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和影响。同时,这一案例也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相信类似物业纠纷将在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业主议事厅 公众号
声明:转载本文致力分享有价值的内容,转载引用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部分源自互联网,存在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内容本身不代表本头条号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