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买了辆宝马X6,被朋友借走说去趟市里,一个小时就还,结果十几天过去都没还,男子向朋友索要,朋友直接说:“走法律程序吧!”把男子气的够呛。洪先生的这辆宝马,是他人生中的第一辆车,所以十分爱惜。但因为车辆品牌不错,难免被朋友借出去开开。前段时间,洪先生认识的一个朋友,就打电话给他,说借车去市里一趟,很快就回来了。洪先生抹不开面子,又想着朋友就开一会儿,出不了什么事情,就把车借给朋友了。没想到车借出去就有去无回了,他多次给朋友打电话,问朋友要车,朋友都说是马上还,但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就是不还。催的急了,朋友还不是很高兴,说不信任他。后来,朋友又说,车是被他的朋友开走了,等开回来就马上还,又向洪先生承诺了还车日期。洪先生说要是还不回来,要不然报警吧?结果朋友又是拍胸脯保证,说不用报警,肯定能还。结果到了时间,车还是没踪影。洪先生只好找来了调解员,洪先生的朋友在电话里承诺4月6日前还车。结果到期以后,车还是没影,朋友连电话都不接了。洪先生又找来调解员,朋友刚开始不露面,说是嫌丢人,约洪先生去一个洗浴中心门口,到了那里,朋友还是没把车开过去,催的急了,就说:“不知道车在哪儿了,走法律途径吧!”然后又保证第二天还车。
最终,洪先生还是选择再相信朋友一次,等着看第二天朋友能不能把车开回来。看来不少人说的:“车与老婆概不外借”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老实说,还是得看人,像洪先生朋友这样的,确实少见了。有不少网友看了这件事,都气愤地说,洪先生该报警,没必要一次次地相信朋友的话。而洪先生朋友的话也很让人气愤,直接理直气壮地说:“走法律途径吧!”似乎觉得法律奈何不了他,反正最多就是把车还回来,对他来说没什么损失,反而是洪先生折腾不起。那他可能是想太多了。确实,对于这种以借名义发生的纠纷,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民事纠纷,洪先生要拿回来车,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但其实,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洪先生的朋友从一开始就没想着还车,他将涉嫌刑事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首先,如果洪先生的朋友一开始就没想着要还车,那说明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借只是他实施诈骗的借口,所以他将涉嫌诈骗罪。
而且,一辆宝马x6价值不菲,起码价值在七八十万了,就算二手,应该也要超过50万元。而河南省的诈骗罪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一旦警方调查属实,洪先生的朋友最低也要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了。那么,怎么能够证明洪先生的朋友没想还车呢?那就要看车辆真正的去向了,是真被朋友的朋友开走了,还是被他转卖了,或者抵押给别人了,或者非法处置了。只要非法处置了,那就可以认定他涉嫌诈骗罪,应该由警方调查处置。其次,就算洪先生的朋友不构成犯罪,洪先生也可以起诉要求还车。当初,洪先生的朋友是以借为名从洪先生那里拿走的车,当时约定的是几个小时就还车,现在他却并没有依约还车,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光包括返还车辆,还包括赔偿损失。
这里的损失就是从朋友未按期还车之后产生的车辆占用损失,具体每天的损失数额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可以按照租用同等车辆的价格来确定。因此,洪先生可以在起诉要求还车的同时,要求朋友支付从逾期还车之日起到实际还车之日期间的车辆占用损失。只要朋友一天不还车,就计算一天的损失,不怕他不还。而法院判决还车之后,如果洪先生的朋友还是不还车,洪先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果洪先生朋友还是不还,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前浙江宁波,就有一男子借走朋友到宝马车不还,朋友告到法院,进入执行还是没还,被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车辆也被公安机关找回还给车主。所以,这洪先生朋友想以走法律途径拖延还车,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