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劳动知库 2025-03-03 23:37:10

阿宇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其他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全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及楼间距标准

江西省全省标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指标

标准

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80㎡/户

占用耕地

≤120㎡/户

占用荒山、

荒坡

≤240㎡/户

总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

≤350㎡/户

(南昌)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标准:

总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

≤350㎡/户

(南昌)

建筑层数

一般≤3层

檐口高度

一般≤11米

特殊情形

人均土地少的地区可采取集中统建、联建或公寓形式,保障户有所居。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规定村民自建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 350 平方米,一般不超过三层。

二、地方标准对比

以下为江西省各地级市宅基地管理标准与全省标准的异同分析:

城市

宅基地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层数/高度

特殊规定

南昌

同省标(耕地≤120㎡,空闲地≤180㎡,荒山≤240㎡)

房基≤120㎡,

总建面≤350㎡,

≤3层,

檐高≤11米

县(区)可制定更严标准

赣州

同省标

总建面≤350㎡,

≤3层,

檐高≤11米

房基一般≤120㎡

九江

空闲地≤150㎡(严于省标)

耕地≤120㎡,荒山≤240㎡

总建面宜≤300㎡(可≤35㎡),

≤3层

建筑面积控制更灵活,但上限仍为350㎡。

上饶

同省标

房基≤120㎡,总建面≤350㎡,

≤3层,

檐高≤11米

无特殊补充。

宜春

同省标

执行省规定(未明确细化)

允许集中统建、联建。

吉安

耕地:正房≤90㎡+附属房≤15㎡(总≤105㎡)非耕地:≤120㎡+附属房≤20㎡

总建面≤360㎡,

≤3层,

檐高≤11米

附属房限高3.5米,禁止圈建庭院,须配套化粪池。

抚州

同省标

未明确细化

允许集中统建、联建。

新余

耕地≤100㎡(严于省标)空闲地≤120㎡ 荒山≤180㎡

未明确细化

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严控耕地占用。

萍乡

同省标

执行省规定

允许集中统建、联建。

景德镇

按省标

按省标

未明确地方细化政策。

鹰潭

按省标

按省标

未明确地方细化政策。

差异性分析:

宅基地面积:九江(空闲地≤150㎡)、新余(耕地≤100㎡)、吉安(耕地正房≤90㎡)严于省标。

附属设施:吉安明确限制附属房面积及高度,且禁止庭院圈建。

风貌管控:南昌、吉安等地要求建筑风格协调,吉安强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三、翻建与扩建

全省统一要求:

翻建需符合原宅基地面积和规划,不得擅自扩大。

扩建需重新申请审批,且不得突破宅基地面积上限。

地方特殊规定:

吉安:改建需同步配套化粪池,禁止圈建庭院。

新余: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扩建的需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处理措施:

超面积建房: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县级政府强制执行。

违规扩建:不予确权登记,部分地区对情节严重的按非法占地处罚(罚款为土地价款5%~20%)。

地方补充:九江、吉安等地明确超建部分不予补办手续,南昌要求自行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其他指标

风貌管控:多地要求建筑风格与乡村风貌协调,鼓励使用坡屋顶、传统建材。

生态保护: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南昌、赣州、新余等)。

特殊群体保障:人均土地少地区可通过公寓、联建等形式保障居住需求。

六、参考文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南昌‌‌

《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占用原有农村宅基地或者空闲地的,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每户住房建设房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标准。

赣州‌‌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九江‌‌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含厨房、厕所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一)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0平方米内,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上饶‌‌

《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其他农用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建房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宜春‌‌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吉安‌‌

《吉安县农民建房管控政策宣传手册》

四、农村住宅建设标准

占用一般耕地的每户正房不得超过90平方米,附属房不得超过15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附属房不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附属房均只能建一层,限高3.5米。

村民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1米。新建房屋应同步配套一体式化粪池并接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新建、改建住宅原则上不允许圈建庭院。

抚州‌‌

《抚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新余‌‌

《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萍乡‌‌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景德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按省级标准

鹰潭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按省级标准

阿宇说明:以上信息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申请宅基地前咨询属地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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