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征
上周五,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关于停止违反保密协议及侵犯某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律师函》在网络传播开来。来源是西电捷通公司的官方微信“西电捷通网安观察”在11月15日发布的《沪方达律师事务所严正警告,公开司法判决是违约、犯罪行为》。
西电捷通表示,2024年11月7日,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致函。西电捷通表示公开该律师函的目的旨在告知利益相关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本着公开、透明、诚信原则,西电捷通向相关利益方披露因沪方达律师事务所严正警告而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
律师函
虽然该律师函中对于涉案公司的名称标黑了,但是从涉及的案件当事人,以及方达的历史委托记录来看,这家委托致函西电捷通的幕后就是美国苹果公司。
这是在今年中国知识产权年会尾声,爆出西电捷通实名举报北大教授后,时隔七年,西电捷通再次进入大众视野。
七年前的中国专利年会上,西电捷通就曾与苹果的中国代理律师,也是来自方达律师事务所,爆发了一场引人关注的“国问”。
相比于七年前的“短暂即高潮”不同,西电捷通的这一次亮相,似乎大有不同。
目前来看,这一次持续时间更长,波及范围更广,但是所有的要素都在指向一个核心——就是苹果公司,以及围绕苹果公司在中国利益所延伸的学者、律所、司法等深层次问题。
换句话说,如果说七年前还是个“小矛盾”,那么现在俨然已经变成一个“大麻烦”。
这似乎与最高人民法院刚刚还在强调希望推广的“枫桥经验”有点格格不入,“小矛盾”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而演变成了“大矛盾”。而矛盾积攒之后的直接表现,或许就是容易引发意料之外的事情,这或许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实际上,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苹果公司注定会是一个焦点,也是极易引发极端事件的源头。
究其原因,其实已经屡次提及,就是苹果公司在全球实施的“反向劫持”策略,运用数十亿美元的法律预算,用诉讼程序和资金来拖死试图对苹果采取专利主张的群体,而这其中很多都是中小创新实体。
对于这一点,几天前的文章《苹果在中国的“反向劫持”,引起国际关注》已经披露了一些国外对苹果这种行为将会导致对创新的危害的批评。
一些国外研究者还对苹果公司这一“反向劫持”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与苹果打专利官司要做好平均经历42个月的准备,也就是三年半。但是在中国,这一数据可能要远远大于国际平均值。在我们举出的四个近期案例中,苹果对于中国企业的反向劫持时间已经到了120个月,也就是和苹果打10年的专利官司,最终都不一定能得到结果。
对于这一点,一些与苹果有遭遇的中国创新者或代理方,体会更深。
例如最新的留言中包括向苹果维权屡战屡败的。
再如,任晓平与苹果之间有关锂离子电池方面的维权纠纷中,任晓平在其专利遭遇到《专利局史上最长的无效口审案件》下留言,提到了维权之路的艰辛,以及认为苹果的拖延战术在中国是成功的。
以及参与此案的人员列出了为何苹果可以在专利无效阶段可以达到拖延的目的,就是只交了3000元的无效费用,却可以在无效上找到各种借口拖延三年,而逃避专利费,这种好事估计只有在中国可以碰上。
实际上,这也是苹果在用其亲身经历在向更多的不愿意缴专利费的大企业做出示范,这将会使得更多的大企业也效仿苹果的做法,而对中小创新实体采取更严厉的“反向劫持的手段。
所以这才是全球都会一致认为的,为何苹果公司对于创新的危害会更大的原因。
如果不好理解这一道理,可以简单拿苹果和高通做个对比,试问这两家美国公司哪个对中国本土产业和创新的影响更大。
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高通,因为高通不仅垄断芯片赚取高利润,而且还收取高昂的专利费,这导致中国企业每年要向高通支付数十亿美元的专利费。
然而,在这个事实中,高通到底对中国本土创新有没有危害?
可能很多人认为有,因为高通的专利阻碍了创新。然而现实中,可以看看中国手机企业自己尝试做芯片的有多少企业,从华为、到OPPO,再到小米,都试图打造自己的芯片,其最大的驱动力就是形成与高通谈判的筹码。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倒是高通模式进一步刺激了中国企业开展自研芯片。
退一步讲,即使中国有更多的企业要给高通支付高昂的专利费,但是总会有一个限度,高通每年40-60亿美元的总许可营收中,中国企业可能占了一多半。但是影响似乎也只是这二三十亿美元就到头了,这是可度量的。
然而反观苹果,苹果并不收取专利费,看似“人畜无害”,但是仅凭“反向劫持”这一招,就把中国创新撕开了一个大口子,其影响可能要远比高通从中国企业收来的二三十亿美元专利费要大。
也就是说,苹果现象的存在,以及更多大企业模仿苹果的做法,或将直接导致中国创新的降速。
而谁最希望中国创新能慢一点,最好永远是原地踏步。
显然是美国中的反华一派。
美国科技智库ITIF在去年曾经发布过一份报告,《加速美国,减缓中国,还是两者兼而有之?21世纪的关键战略问题》。
其中就提到了扼制中国发展的“十八条”方案,其中就包括为中国创新和生产体系“撒沙子”的“减缓中国(Slow Down China)”的方案。
显然,“反向劫持”中国的创新者,实际上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为中国创新“撒沙子”降速的方案。
这也是为何苹果公司对中国创新的影响,要远大于高通的原因。
明白这个道理之后,再回到苹果以律师函的形式警告西电捷通公开判决书的做法是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1天之内做出删除、修改的动作,否则将会采取进一步措施。
其真实原因真的就只有提到的所谓的保密问题?
恐怕并不简单。
除了所争议的保密问题,至少苹果通过抓住这一契机,又可以合理合法的增加法律程序了。因为在此类案件中,苹果最不怕的就是程序越多越好,哪怕是支付不菲的律师费,也符合其根本利益。
这正如苹果这些年来在中国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可能都要远远大于很多创新者向苹果索赔或是许可的费用了。
试想,如果专利制度下,不能让创新者真正受益,反而受益的是为大公司打诉讼的律师,那么未来中美科技竞争下,谁能扛起这个技术立国的大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