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
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
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2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
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