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情经过
四川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件,被告人李某才因养的鹅被李某某家未拴养的狗咬死,拿出火药枪在屋后山坡处将狗打死,随后,狗主人李某报警,民警前往李某家搜查、扣押了其持有的枪支。
被告人李某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才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管制,对其提起公诉。
二、法律分析
(一)枪支的界定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另外,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1、行政处罚标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所涉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
涉及枪支的罪名: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①行为对象
枪支、弹药与爆炸物。其中“枪支”包括猎枪、麻醉动物的麻醉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钢珠枪,但不包括不能发射子弹或者没有杀伤力的仿真枪。
②行为性质
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本罪。
③行为方式
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认定犯罪,选择性罪名。制造行为以实际造出枪支、弹药、爆炸物为既遂标准。
④罪过形式
本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①行为对象。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
②行为内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如果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不成立犯罪。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③罪过形式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持有对象是或者可能是枪支、弹药。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要求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
④罪数问题。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不能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