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劳动者违约离职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小王通过某控股公司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成功入职,并被安排至旗下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公司承诺为小王解决北京户口问题。
然而,在服务期内,小王因个人家庭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尽管他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在借调单位工作,但并未明确向公司表示撤销离职申请。2023年1月,小王成功转为北京户口并落户至某房地产公司集体户。然而,到了2023年5月25日,他还是向公司提交了正式的辞职报告。
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小王的辞职报告后,随即向借调单位发函告知此事,并明确表示需要尽快将小王调回以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小王一直未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此后,公司以未足额支付6月工资为由,收到了小王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3年6月至7月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同时,公司也提起反申请,要求小王支付因违约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公司要求小王支付12万余元的请求,并驳回了小王的所有请求。小王不服裁决,遂将案件起诉至顺义法院。
在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相应的通知函、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曾通知小王回公司办理手续,但小王一直未予回应。小王则解释称,他因无力支付赔偿金所以选择继续工作,并以继续工作的实际行动作出了撤回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小王的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即可产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4日解除,并不以公司作出审批手续为生效条件。
对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王2023年6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因该期间双方仍互负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
而对于公司要求小王支付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遵守。小王因自身原因在服务期内申请离职,势必增加公司为同等条件求职者办理进京落户的机会成本,对人才队伍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结合双方关于服务期和赔偿金额的约定、小王离职原因和在职年限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小王应赔偿公司损失数额为11.6万元。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小王2023年6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小王支付某房地产公司损失11.6万元,并驳回小王其他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只有双方都秉持诚信原则,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文:有料顺义综合自顺义法院 注:转载注明文、图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