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女子侵占公司900余万巨款,怕儿子日后被欺负,将其掐死

晓形楼主人 2022-08-14 09:33:17

2018年的广东,发生过一起恶劣的刑事案件。某贸易公司的出纳,为了偿还巨额债务,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高达900多万元。竟然还有债务未能还清。

深感无力偿还之后,生无可恋的她,因担心日后孩子被欺负、受嘲笑,竟然亲手杀死了7岁的儿子。事件的背后,又有哪些隐情呢?

1973年出生的彭某(女),中专毕业之后便一直从事会计类工作。在2007年的6月份,来到了某贸易公司担任出纳员,负责办理公司的银行业务。

彭某之前工作经验也比较丰富,为人也不错,公司老板余某对其也十分信任。彭某的工资虽说不算太高(2018年案发时月工资4000元左右),但做得还是比较顺心。

工作不久后,彭某认识了梁某,并在2010年登记结婚。第二年,二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强强。已年近40的彭某,终于有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但未来的走向,却并未像彭某预想的这样美满。

结婚之前,梁某曾经吸毒。好在经过彭某的不懈努力,终于帮着梁某戒掉了毒瘾。但刚结婚那年,梁某又因做生意赔了钱,欠下了100多万的外债。

梁某本无其他的收入来源,而彭某当时的工资也不过几千块,面对着100多万的债务,还有刚出生的儿子需要开销,彭某不得不选择了借高利贷。

但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根本解决不了问题。随着不停的借,不停的还,债务不但没还清,反而是越积越多。到了2013年的时候,明显已经入不敷出了。

都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因为巨额债务的问题,彭某与梁某发生了争执,冲动之下,二人在2014年的时候协议离婚。

但冲动过后,彭某有些后悔,更是为了孩子着想。虽说二人离了婚,但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且所欠的债务,也几乎都是彭某一人在承担。

但彭某能有什么办法来还钱呢?工资收入就那么多,债务又越积越多,光每个月的利息就已经让彭某捉急见肘了。

据案发后彭某的供述,当时自己的工资收入是每月3900元,除此之外,和自己的弟弟合伙开了个花店,利润分成之后估计一年也就赚8万元。

但日常家庭的开支每月就得约2万元,另外每个月还要还银行贷款4万元,私人借款的月利息高达40万元。而且还有房贷,每月18000多元。但前夫梁某却只有花店的工资。

债务越积越多,而收入水平根本就是杯水车薪。早已被压力压得喘不过气来的彭某,竟打算通过赌博来碰碰运气。

但赌博这事,十赌九输。自从2015年去了一次澳门之后,就输了二三十万。后来又玩六合彩,又赔了好几万。眼见债台高筑的彭某,便打起了公司的主意。

彭某在该贸易公司已经做了七八年的出纳了,工作上也从没有出现过问题,深受公司老板余某的信任。因此公司的支票,以及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都交由彭某实际掌控。

而且经过彭某多年工作经历,发现公司老板余某几乎从来不去银行对账,在2015年开始,彭某就开始谋划利用保管支票的便利,又能从公司借到公章去银行办事,就利用这个机会,在需要钱的时候,用支票从公司账内提取现金。

虽然老板不会去银行对账,但毕竟公司还有会计,为了隐瞒自己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彭某便在街边联系了一个造假章的人,做了一个假的银行流水公章。这样一来,自己再编造一个假的银行流水表打印出来,盖上假章之后,就能瞒天过海了。

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彭某开始对公司的资金“下手了”。而第一次,就提取了十几万的现金,用于还贷。彭某战战兢兢地将公章归还,并将假的银行流水提交到了公司,竟然真的没有被发现。

有了第一次,彭某的胆子就越来越大了。(据彭某到案后供述)仅在2015年就有十七笔提现,合计102.2万元。在2016年的时候,更疯狂了,共计提现了三十七笔,金额高达262万余元。一直到2018年案发时,彭某仅仅利用伪造支票提取资金的方式,就侵占了公司资金高达945万余元。

而除了采取上述方式外,彭某觉得从银行柜台提现的话,达到十万元以上就需要提前预约,手续繁琐。便想到了采用其他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于是又找到了自己多年的好友梁某,同样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同时也是彭某的债主之一。彭某向梁某谎称,自己因为做生意,需要一个对公账户用于收取货款,但自己负债太多,不便出面,希望梁某能够将其公司账户借给自己,用于代收货款。

起初梁某并不太愿意,但考虑到自己跟彭某是十几年的交情了,而且这样一来,自己之前借给彭某的钱也就不怕彭某还不上了,因此便同意了。

之后,彭某故技重施,将梁某的公司作为支票的收款人,继续套取自己公司的资金。到账之后,再由梁某将款项转账给自己。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偿还梁某的借款利息及部分本金。仅此种方式,彭某又侵占了公司自己高达3458729.01元。

而且为了打消梁某的顾虑,彭某还谎称自己所在的贸易公司是自己的客户,甚至会伪造部分合同来打消梁某的疑虑。(直到案发后,梁某才恍然大悟)

就这样,彭某自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不断地通过这种支票取现、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公司资金以取现和转入梁某公司银行账户的方法,共计侵占了贸易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9462237.13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实际侵占数额要高于该金额,期间也有部分资金归还到了公司账户)

那么彭某侵占了公司如此巨额的资金,难道公司就丝毫没有察觉吗?而之后,彭某又为何会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呢?

据公司老板余某称,因为自己公司的资金运转一直都比较好,这几年期间,虽然彭某侵占了如此高额的资金,但并未实际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而且自己对彭某也比较信任,公司会计也未发现什么异常(彭某所伪造的假的银行流水及账单),因此自己也并未实际到银行去对过账。

在2018年9月20日那天,由于公司需要购入一批货物,需要支付约800万元的货款,于某便告知彭某,需要陆续将这些钱转账到客户的银行账户上。

对于公司的资金情况,没有人比彭某更了解了。面对着800余万的资金支付需求,彭某傻眼了。因此此时公司的账户余额,只有299447.36元。

眼见事情要败露,而且一时之间从哪去弄这么多资金来掩盖真相呢?

彭某陷于了恐慌和焦虑。事情一旦败露,自己肯定是要坐牢的。而且这几年来,生活压力极大,即便自己从公司侵占了900多万,但自己的债务仍有950余万之巨。(和家庭的一些变故和个人消费有关。)

彭某想到了一死了之。

可彭某又想到了自己的儿子,强强才7岁啊,如果自己死了,以后谁来照顾强强?交给丈夫梁某?一个曾经吸过毒的男人,不放心。而且梁某的负担也很重要,母亲又中风,自己的母亲身体也不好,更无法照顾孩子。

而且自己还有950多万的外债,万一自己死了,债主又要欺负自己的儿子怎么办?侵占公司的巨额资金,有一个犯罪的母亲,儿子被人嘲笑又怎么办?

于是彭某作出了一个狠毒的决定,打算先杀了儿子之后再自杀,以免强强日后没人照顾,被人欺负、嘲笑。

9月20日下班之后,彭某照常去接放学的强强,回到家之后一起吃了个晚饭,没多久就去睡觉了。到了9月21日的凌晨2时许,梁某出门进货去了(花店的工作)。3时左右,彭某叫醒了还在熟睡的强强,骗他回去我们自己家睡觉。(彭某与梁某离婚之后虽然还在一起生活,但彭某另有一个住处)

之后彭某与强强一起步行回到了彭某的另一个住处。强强睡着之后,彭某就骑在他身上,用手掐住了强强的脖子,同时用枕头堵住了强强的口、鼻,用自己的头按压着枕头。

大约用手掐了十分钟,强强逐渐地不再挣扎,一动不动了。见其口中和鼻子都有一些白色泡沫,彭某断定强强已经不行了。

随后彭某帮强强换上了一件红色长袖T恤,一条绿色校服,并盖上一张被子。整理好之后,彭某又留了一张字条,给丈夫梁某、弟弟还有老板余某等人,大概就是对不起、大家保重之类的话。

之后,彭某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割手腕自杀,并流了很多血。但彭某发觉自己还是死不了,又去喝了半瓶洁厕剂,但依然没死,并吐了出来。

接着又用背带挂在洗手间门口的钢管处,打算上吊,结果钢管又折断了。最后到了早上7时许,彭某关上了房门,来到大街上打算找地方跳楼自杀。后来走到某栋高楼的一楼处,看见楼下的门是打开的,便顺着楼梯上到楼顶。

站在楼顶处,思索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彭某便纵身从楼上跳了下来,结果又被楼下的广告牌挡了一下,摔在了地上。

随后被附近的居民发现之后,拨打了120并报了警。急救医生到场后,彭某还有些意识,并告知医生和在场的民警,自己把儿子杀了,以及侵占公司资金的事。之后被送往了医院。

彭某经抢救治疗后,已无生命危险。但儿子强强已经死亡,经鉴定,死因符合外力(如掐颈、捂口鼻)作用上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并立案侦查。

然后再回到余某的公司那边。

在2018年9月21日的早上,余某发现彭某突然没有上班,也没有向公司任何人请假。因联系不上彭某,而客户那边又等着打款,于是余某便派人来到彭某经营的那个花店来找彭某。

后来得知,彭某出事了,正在医院抢救。余某便和其他员工一起来到医院去看望。却发现彭某周边有很多警察,得知彭某把自己的儿子杀死了,然后自己也选择了跳楼自杀。

余某等人还以为是因为家庭矛盾,导致彭某做了傻事。于是就安排曾某接手彭某的工作。结果曾某到银行柜台给客户转账时,却被告知账户余额不足,余额只有299447.36元。

可公司的账目上明明显示着账户里还有1100余万元啊(都是假的),余某才发现可能出事了,便要求会计冯某赶紧对账。

通过详细的对账,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发现了彭某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并于10月8日报了警。

随着案件的侦查终结,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职务侵占罪被公诉机关提起了公诉。同时认定,彭某主动向医生及在场民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而丈夫梁某,对其杀害儿子的行为,予以谅解。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彭某作为贸易公司的出纳,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金额共计为9462237.13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彭某故意剥夺儿子强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认为彭某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故意杀人的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即梁某的谅解,亦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认定,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些看法

其实本案最终的量刑,并不算重。故意杀人加如何巨额的职务侵占,最终仅判处16年。相比类似的案件,仅仅一个故意杀人罪,量刑可能都比本案要重。或许是考虑到谅解的情节吧,要说主观恶性上,彭某这种行为,怎么也不能说恶性较小吧。

而且还有一个不太明白的细节,那就是彭某如何欠下如此巨债。按其供述中称,起初也就是100多万的债务啊,怎么可能在侵占了公司900多万,还会有950多万的债务没有还清,这钱都花哪去了?

或许是人心不足、贪念太重吧,拿了公司这么多钱,一下子富裕了,就把债务暂时抛一边了,自己先潇洒了再说?反正没钱还债时,还能继续侵占公司的钱!

与此同时,本案也再次为公司经营中的财务问题敲响了警钟。即便是经营状况再好,资金流再充足,即便是再信任出纳和会计人员,该规范管理还是要规范,该对账的也要对账,千万别偷懒。

就像有句话说的,是不是真理暂且不管,但确实有些道理,那就是:

“永远不要用金钱去考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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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形楼主人

简介:宏扬国学文化,关注地方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