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小商店销售42元过期食品,被罚10万元
销售价值42元的过期食品,
被市场监督局罚款5万元。
商店店主在大半年的时间内,
以沉默回应执法,
最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追收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
一共10万元。
去年8月,店主向南海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并在法庭上声称自己“难以接受”,违法情节轻微却被执法部门重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督局的处罚体现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据此驳回了店主的申诉请求。
案情:
销售42元过期食品
被罚款5万元
黄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经营一家小商店。
2018年5月16日,
南海区市场监督局在日常检查中,
发现该店的脆辣海带、
蒸肉米粉麻辣、蒸肉米粉五香等
21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超过保质期2个月至5个月不等,
销售价值共计42元。
想到自己自己商店内那么多的货物,才被查出了这么一点过期食品,当时黄某也没有太放在心上。在执法过程中,黄某也一直在现场予以配合。
同年7月9日,市场监督局对此案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将文书寄送给黄某,拟对黄某经营的商店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脆辣海带等产品、罚款5万元的处罚,黄某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次日,执法人员致电黄某,黄某在电话中表示异议并拒收行政处罚书。
7月13日,市场监督局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黄某经营的商店应在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此后,黄某既没有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视此后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无声”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该行政处罚的不满。
最终,市场监督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收罚款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5万元,共计10万元。
2019年4月28日,南海法院在受理了市场监督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南海法院依法扣划了黄某银行存款11978.79元,并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黄某:
利润微薄却被罚10万元,
难以接受
一直到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黄某才开始从沉默转到发声。
他向南海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南海法院于2019年6月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商店以及黄某的申请。此后黄某再分别向佛山中院及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和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2021年8月31日,黄某又向南海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法院予以审理。
“几包调味食品,我估计就赚个10多元,却被罚款10万元,实属让人难以接受。”法庭上,黄某愤然表示。
他说,自己是首次销售过期食品,违法所得数额极小,同时已意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并积极自查、配合执法检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处理,对黄某及其商店不予处罚。
此外,黄某还认为加处罚款5万元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内容。
市场监督局:
处罚已属法定罚款幅度最低数额
南海区市场监督局回应称,该案经三级法院对黄某提起的执行异议审查,均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对于黄某称自己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市场监督局则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黄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品种较多,超过保质期2个月至5个月,个别甚至超过半年,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为高风险食品,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该局对黄某经营的商店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已属于法定罚款幅度最低的数额。
对于加处的5万元罚款,市场监督局则认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所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也没有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院:
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当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督局对商店处以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罚款,已属于从轻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的原则,达到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效果,相关加处罚款也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人黄某及其经营商店的申诉请求。
“销售价值42元的21包过期辣条,看似平常,但是,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销售,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安全,销售过期食品,其违法情节必须以严格的标准考量。”南海法院法官植少佳表示,食品安全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对违法销售食品应予处罚的数额起点,是因为销售食品关系到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属于特殊商品,食品超过保质期,安全性难以保障,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隐患,一旦销售出去,有损害不特定人身体健康的重大风险。
因此,只要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无论数额大小,一律适用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最低罚款为五万元,且该法没有规定从轻、从宽、不予处罚的规定,体现对食品从严管理的立法本意,以保障食品安全。
本文来源 | 广州日报、南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