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税稽 罚 〔2024〕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骗税
违法事实:经对你公司8笔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其中6笔集装箱号(OOCU6970013、TCNU2143428、MSKU8536382、MSKU9592159、MRKU3213615、DRYU9285988),船公司回复“查无此单”;另外2笔集装箱号(CSLU1841041、TCNU5443584),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比对明显不符。你公司提供的上述8笔出口业务备案单证虚假,涉及免抵退税额为1,199,734.01元。 我局依法向你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改正“提供虚假出口备案单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2-0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