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女性到底有没有属于自己的“私财”?她们又能支配多少呢

旺尚聊历史 2023-02-11 05: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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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礼法观念盛行的清代,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传统社会,“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中,也依旧可以留有“私财”。

如嫁妆这一财产完全独立于家庭财产,由女性自由支配。在诸多条件的限制下,法律规定女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女性的财产权以及与财产权相关的一些其他权利,对于女性的家庭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身份对于财产权利的掌握情况,有着重大的影响。

女性在家中处于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时,对于财产的管理权限逐渐增大。

一、清代女性所处的社会生存状态

从社会生活环境来看,政治上,清朝政府颁布的法令和礼制规定,体现着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强化了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

经济上,明末清初时期,妇女走出家门,谋求财产,如参加集市,进行耕种等。妇女劳作所得经济收入,也作为家庭支出。

这也就使得妇女的劳动价值得以体现并为人所知,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女性也开始产生了一定的自我意识。

从家庭生活环境看,女性作为家庭的一员为家庭经济创收,并且在家庭财产中支出消费以满足日常所需。

根据这种理解,我们可以看出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疑问是存在着财产权的。但是女性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所有拥有的财产权利有限。

二、清代女性的主要财产权及与财产权相关

在“同居共财”、“别籍异财禁止”的中国古代家庭财产制度之下,女性也是可以拥有傍身的私有财产的。

清代女性通过自身的劳动创造财产。女子在家庭中要进行家务劳作,同时还有担负教养子女的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女性在家庭中进行劳动,有时也会走入社会进行劳动,获得财产支撑家庭经济。

但是在清代家庭中,女性对自己的财产所得并无完全处分权,其劳动所得会混入家庭财产中,对于生活过程中所要使用财产的地方,要经过申请。

在继承的制度中,女性也处于弱势地位。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自古以来都是宗法盛行,所以继承人并非特指以直系卑幼的男子为限制,还要以嫡长子为先位,女子在此意义上是绝对没有继承权的。

有一种情况除外,如果当家族中的本姓人员中没有男性时,即成为户绝时,继承就只有财产继承。

在《红楼梦》中存在符合户绝条件的是林黛玉一家。

在《红楼梦》一书中第二回中有介绍林如海是巡盐御史,有官职,只有一个儿子,但是已经死去,余下一女,即林黛玉,因为林黛玉是女性,身份继承是与她没有关系的。

那么对于林家的财产,林黛玉是有绝对的继承权的。只是在后来林黛玉进入贾家之后,其财产可能被贾琏吞了。

女性的嫁妆并不与夫家财产混同,这部分财产由女性自由支配。自汉朝以来就一直存在这种说法,即女性的嫁妆通常被成为“私财”。

因为在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模型中,所有家庭财产均由大家庭共用,唯独嫁妆奁产不与之混同,所以称之为“私财”。

清道光年间有一对夫妻离婚时,女方的嫁妆全部退回。

但是女方在拿回自己嫁妆的同时,不得攫取男方家的物品,男方在损失聘金的同时,也不能占有女方的任何陪嫁物品。

当女性作为一个家庭的家长的时候会具有家产管理权。家产管理权的原则是以家庭利益为核心,因为家族共财制是建立在重视血缘关系的家族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的。

在这个家族集体中,不但子弟要无私,尊长同样也要无私,要符合古代家庭伦理道德的原则。

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可以出面管理财产。清代妇女对于家庭财产的管理根据其身份不同,管理权限也有所不同。

当妇女作为家长的时候,对于家庭财产的处分权限最大,作为妻子时候,要经过授权,当妇女作为寡妇时,对于家族财产也并非占有所有,而是代替夫宗进行管理,依旧是要以家族利益为目的进行管理处分。

清代女性还享有分家权。分家权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只有当一个家庭满足能够分家的经济条件的时候才能进行分家,分家权并不能随意行使。

乾隆时期五十五年,慈溪县的叶家妇女叶陈氏在进行分割财产的时候,不但把自己家庭的财产进行分割,甚至连着小叔家的家财也进行了分割。

在这里她所具有的分家权体现了其作为一整个大家族的尊长时候的权利,超越了其家庭,权力是十分大的。

三、清代女性财产权的历史评析

女性掌握一定的财产,拥有与财产相关的各种权利,并具有以下特点:

女性在家族和国家的庇护下享有一定财产权利;女性在家归属于父家,出嫁后归属于夫家,实际在这种归属中存在着对于女性的一种保护。

因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将其进行归属后会提供强大的家族作为后盾,女性在家族和国家的庇护下拥有财产权利。

女性财产权的掌握与其身份有密切联系;

清代女性对于财产权利的掌握与其身份有着重要联系是因为清代是一个身份社会。女性在这样一个等级秩序的家庭环境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由女儿到妻子再到为人母,地位身份发生变化,对于财产权的掌握也有着巨大的变化。当女性处于母亲角色的时候,地位达到最高,拥有更多权利。

女性财产权对传统礼法观念产生冲击;

女性对于财产权的掌握对于传统礼法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是在户绝这一财产继承权还是嫁妆的支配上都体现出这一特点。

清代女性财产权的时代特点

清代女性财产权具有时代特点,满族贵族为了保障自身统治权益,旗人女子相较汉人享有更多财产权益。

在清代以汉族文化为主体的统一封建国家里,是以我国满族为主体建立的,所以在清代的女性财产权也体现出其民族性。

清代女性财产权之所以有这样一些特点,是受到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封建的社会制度决定女性财产权;

女性生活在封建家庭中,身份等级的制度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对其财产权利产生制约,例如有条件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嫁妆中对于奁田权利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

封建社会制度是女性财产权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思想观念影响女性财产权;

儒家思想“男尊女卑”心理观念,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在这个从属过程中,确立了女性人身的依附性。

因而女性处于从属位置下拥有的财产权极为有限,女性财产权的掌握情况也是其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一种体现。

法律制度及习俗影响女性财产权;

从财产继承角度分析,虽然存在女性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但是条件标准高,女性发生财产继承的机会少。

且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漏洞存在,实施起来也存在权利被侵害现象。这就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才能落实女性财产权。

但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关于女性救济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模范作用,影响着乡规民俗,使得大家族对于女性也有一定的人道救济。

社会经济发展及家庭经济结构影响女性财产权;

清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女性也在进行着经济贡献,如家内纺织,也在给家庭创收。

女性在家庭经济中占有重要份额的时候对于家庭财产相对就会有更多的话语权,对于财产的处分权限就更广泛,也就会拥有更多的财产权。

结语

综上,通过对于清代女性财产关系进行梳理发现,清代女性并非毫无权利而言。

女性对于社会经济,家庭经济以及各个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贡献,是社会家庭重要的成员,对于财产拥有一定的权利。

女性并非完全依附男性,也具有经济劳动能力,拥有一定财产和财产权利,用其“私财”为家庭作着重大贡献。

在传统思想观念中,女性对于财产权利的拥有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在继承中只能在户绝的条件下进行财产继承,想要摆脱束缚有一定难度的。

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对于财产权利的掌握情况也大有不同。

女性从出嫁时具有的嫁妆,对于嫁妆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以及之后成为人母对于家庭财产具有管理权和分家权,这些权利都有法律以及社会习俗进行保障。

通过分析女性的财产权利,发现影响女性法律地位的因子不仅仅是经济基础,还有思想观念,法律制度习俗等。

参考文献:

《风俗志》《民生志》《法学与文学之间》《红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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