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宾馆成淫窟,二老板被判容留卖淫罪
焦作市青年男子小明,社会闲散人员,没有正当职业。
有一位大哥的宾馆另迁新址,原来的旧宾馆被闲置起来。
小明从大哥处租赁了宾馆旧址,准备装修改造以后开一家KTV娱乐会馆。

在准备装修改造期间,小明的女友丽丽招募了四名失足妇女,先期在宾馆内开始了卖笑生涯。
按照约定,每个卖淫女一个月给小明600元场所费用,每天给小明50元望风费用。
这个废弃宾馆里有卖淫女的消息不胫而走,经寻春客口口相传,这个曾经门可罗雀的废弃宾馆一时热闹起来,每天都有十几名老老少少的男子进进出出。
小明也忙得不亦乐乎。

小明专门在大门口帮忙放风,有人来按摩了,小明就打开铁门,就带着客人进去,之后再将外面的铁门锁起来,服务结束以后,小明再将铁门打开,让客人离开。
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小明非法获利8000多元。
可惜好景不长,这个卖淫窝点很快被警方察觉并捣毁。
小明被抓获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并提前预交了罚金一万六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明认罪认罚,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构成要件极为相似,但在法定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容留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本质区别是是否对卖淫女实施管理或控制,组织卖淫具体表现为组织者对卖淫者人身进行控制,对嫖资进行管理以及建立维系组织正常运转的考勤管理制度等。容留卖淫则体现为包吃包住、抽取提成等泛管理性,并不具备一定的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