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坚持打伞18天,公司将其开除.

快乐幸运星前行 2024-06-13 11:19:50

女员工担心走光

上班坚持打伞18天

公司将其开除

官司一直打到高院

看看最后是怎么判的↓↓↓

深圳一女子张女士于2013年10月入职某贷款公司工作,担任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张女士因担心个人隐私泄露,在公司安装的高清摄像头下,连续十八天使用雨伞遮挡,最终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到底冤不冤?

据了解,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女员工的工位上方,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尽管公司人事经理多次与其沟通,并两次发出警告信,但他仍坚持在工位上称反。最终在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公司与其在工位上打反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女士不认可公司的做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

张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

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18天被开除

一审判决:女员工严重违纪

公司认为:张女士自2019年6月24日开始至7月17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玩手机,亦或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结合证据来看,其故意打伞遮挡工位的违纪行为长达18个工作日,近乎法定的20.83天的月工作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等特征。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张女士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女员工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女士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

综上,张女士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张女士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

张女士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张女士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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