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由于工程诉讼时效只有三年,杨女士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要求力久公司和滨江公司支付工程款644869.6元,并在力久公司收到滨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立即支付给杨女士。杨女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作为实际施工人,她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证据与事实
为支持她的诉求,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 企业信息:力久公司和滨江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 工程合同:同康花苑雨污水管道修复工程合同原件,证明两被告签订此工程的事实。
• 微信聊天记录:与案涉工程审计公司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杨女士系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被告的抗辩与原告的反驳
力久公司和滨江公司均提出抗辩,认为杨女士主体不适格,且此工程款金额并非双方的结算金额。然而,杨女士认为:
• 主体适格性: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尽管与力久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且为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审计问题与合同效力
力久公司和滨江公司提出审计方式的改变,主张按混凝土方量进行结算。杨女士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明确按米计算。审计公司的审计行为受到甲方的影响,缺乏独立性,这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杨女士担心法院的鉴定可能对她不利,因为许多实际支付的费用无法体现。如果按照滨江公司的审计方式,合同将失去意义,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甲方按合同已经支付了百分之九十七,到现在杨女士一分钱没有拿到,包括农民工工资,欠的材料费等都没有付,别人还在等着她给钱,但是她现在实在是没有,几个项目都没有给她付钱。杨女士认为,根据居间费的支付和实际施工的时间,她应获得整个工期一半的权益。
杨女士期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此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她将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期达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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