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某互联网大厂前员工2019年被辞退后要求企业赔偿工作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工资补偿额、未休年假补贴、年终奖补差额共计129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只拿到了9万元补偿金。
不论这位员工的索赔金额是否偏高,作为打工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什么才能在万一与企业“闹掰”后维护个人权益呢?
在探讨这个问题前先来讲讲该案的具体情况。
被公司辞退后索赔1290万元闫某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大厂,作为游戏部门的高级软件工程师年收入颇为让人羡慕,但这份高薪工作并没有维持太久。
2019年3月闫某被公司辞退,理由是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每天工作不到8小时。
注意,辞退和裁员有所不同,后者是在员工没有明显过错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规定至少给予N+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而前者是企业认为员工违反公司章程等规定后的辞退,也就是员工有错在先,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辞退,因此不用支付补偿金。
闫某的遭遇属于后者,其曾经因此进行过劳动仲裁但没有胜诉。
因过错被公司辞退,拿不到补偿金,闫某觉得工作期间理应获得的各类收入不能少,他认为公司欠了一部分薪金,于是又以此为由寻求司法救济,提出的补发金额共计1290万元,具体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项为2012年至2019年期间工作日的加班费共计364万元;
第二项为2012年至2019年期间节假日的加班费共计178万元。
第三项为2014年至2019年的工资差额共计430万元;
第四项为2012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假补贴共计44万元。
第五项为2015年至2019年的年终奖差额共计272万元。
这几项累计在一起接近1300万元了,互联网大厂7年里就少发了闫某1300万元?这只是他的一面之词,最终要由法院判定。
法院为何只判了补偿9万多元闫某起诉至法院后互联网大厂也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表示一个子也不会补给闫某,因为根本不欠他钱,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后最终的判决看着对互联网大厂比较有利。
1.关于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加班费,闫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有加班事实,不支持闫某的补偿请求,这两笔合计500多万元。
2.关于第三项的工资差额,由于闫某提出诉求的时候已经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所以不在案件审理范围之内,没法支持。
3.关于第四项的未休假补贴,2017年之前的部分同样过了时效;同时,企业拿出了2017年之后闫某休了年休假的记录,闫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4.关于第五项的年终奖差额,2015年、2016年、2017年以及2019年的年终奖诉求没有获得法院认可。
2018年企业称闫某工作表现不合格,扣发了部分年终奖但除了给出概括性表述外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法庭认为这个讲法不靠谱,认定要对2018年的年终奖进行补差,共计9.07万元。
申请1290万元,虽然起诉的时候尽量往高了说,但我估计闫某的心理价位至少是能拿到5、6百万元的补偿,结果只认定了9万元,闫某无法接受,准备向广东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一般来说再审不太可能改变二审的结果,除非能够提供之前没有收集到的证据,而且得是关键证据。
对闫某来说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凡有足够的证据早就在一审、二审的时候拿出来了。
不过,这事到底谁吃亏了外人也不好说,只有企业与职工自己知道,对于法官来说看的是证据,哪一方提供的证据充分、适当就支持哪一方,毕竟口说无凭,大家都觉得自己是对的,对方胡说。
打工人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做到两点才能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可以看到闫某没能获得法官认可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上没能做到位,一是加班证据不足;二是部分诉求超过了仲裁时效。
大家要从别人的身上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建议各位打工人做好以下两点。
1.加班的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最直接的加班证据是考勤记录,不过普通员工基本上不可能取得,哪个HR会将不利于公司的考勤记录交给员工的话也就不要在单位混下去了。
因此,我们要收集替代证据,给大家两个思路。
一是工作时往往会发送电子邮件,从系统中导出电子邮件记录,每一份电邮均有发送时间与对应的IP地址,能够作为加班证据。
二是复印打车申请单。不少大厂规定加班到一定时间后可以报销打车费,报销单上需要填写当日下班时间并由主管和财务签字,这不就是一份最最典型的加班证明吗?
建议报销打车费的时候拍照留存单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能够取得复印件的话就更好了。
2.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司法救济
闫某提出的诸多诉求因为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而无法获得支持,那么时效到底为多久呢?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算起。
因此,如果发现公司没有足额发放报酬或者采取了其他侵害职工的行为请尽快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立马提起劳动仲裁,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打赢仲裁官司的概率是非常大的。
能提出加班费的就不可能工作不足8小时。这家伙应该是没留够证据
这员工为工资赚了上千万元?公司怎么愿意辞退这个聚宝盆?
过了时效不保护。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