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奉科镇梨园二组,一起看似普通的征地补偿纠纷,实则折射出村集体以形式合法决议侵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深层次问题。这类案件在村集体占有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的情境下频发,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民生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据了解,和某伟户原居住于奉科镇春头二组,因地质灾害及阿海水电站建设需要,于1995年前被政府安置至梨园二组,并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2007年,和某伟户正式将户口迁至梨园二组,履行村民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然而,2011年梨园二组对和某伟户的村小组成员身份产生争议,尽管玉龙县法院已确认其为梨园二组成员并享有同等权利,但在2023年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梨园二组仍以身份争议为由,未按分配方案向和某伟户足额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和某伟户因地质灾害和水电站建设与政府签订协议并获得补助,并得到了当地司法公证机构的认可与公证,但梨园二组却以此为由不认可其村民资格,拒绝给予应有的征地补偿。和某伟户对此表示不满,并于2024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梨园二组支付征地补偿费。然而,法院却以“村民自治”为由,仅裁定给予部分补偿,这与先前确认其村民身份的判决相悖。
更令和某伟户感到无助的是,梨园二组在法院就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再次召开村民大会,决定不再认可其村民成员身份,并宣布在未来任何集体财产分配中均不得享受经济分红权利。这一决定实质上将和某伟户排除在集体福利和权益之外,使其陷入被边缘化的困境。
和某伟户的遭遇并非孤例,而是众多类似案件中的一个缩影。在村集体占有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的类似案件中,类似情况屡见不鲜。在村集体决策过程中,往往因为利益驱动或权力失衡,导致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排除在权益之外,即使法律已经明确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这种以形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和某伟户的遭遇,是对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中某些扭曲现象的深刻揭示。呼吁相关政府部门能迅速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予以纠正。不能让“村民自治”成为侵害个体权益的挡箭牌,更不能让法律的尊严在个别村集体的肆意妄为中受到践踏。
同时强烈谴责那些利用村集体决策机制漏洞,以形式合法的手段剥夺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挑战。期待通过此次事件的曝光与处理,能够引发更广泛的思考与行动,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确保每一位村民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享有应有的权益与尊严。再次呼吁相关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介入此事,为和某伟户及其他可能遭遇类似困境的村民讨回公道,恢复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对社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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