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近期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小区秋千设备导致的儿童伤亡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即游乐设备公司需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害者家长107.2万余元。
在小区游乐场,9岁的小樱与小伙伴两人玩着荡椅,兴致正酣时,小樱不慎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小樱家长悲痛欲绝,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诉至法院。
小樱家长悲痛欲绝,认为涉案秋千的设计有问题,才导致悲剧发生,于是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责任,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6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孩子家长自担40%责任。
小樱家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他当时看到监控的时候也非常震惊:“我们看了当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涉案秋千离地的间隙太低了,也没有做阻尼设计,它的摆动将近90度。”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问题,也就是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二是责任比例问题,各方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游乐设备公司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荡椅底部与地面的距离仅为94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所规定的400毫米;并且该荡椅无限位装置,摆动幅度不受限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中单侧摆动幅度不得大于45度的规定。如上所述,该荡椅并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相应缺陷是致使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小樱与小可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并不清楚,所以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小樱的家长,事发时在旁与人聊天,使两个孩子脱离其视线独自玩乐,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与小樱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而居委、物业和街道等主体,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游乐设备公司是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因荡椅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并导致小樱死亡,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小樱家长自身存在监管不当的过错,可由此减轻侵权人游乐设备公司的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樱家长自担40%的责任。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法官表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命可贵且脆弱,游乐设备的生产与安装应严格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孩童玩耍时家长应肩负起监管责任,履行注意义务,谨防此类伤害事件的发生,让孩童在安全的前提下快乐玩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