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位年轻女子花280万购买了一套新房,本以为终于有了自己的安乐窝,没想到第二天就发现小区附近有两处殡仪馆。她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开发商却表示公告栏上早就贴出了相关信息,是买家自己没注意,拒绝退款。
声明:文中案情改编自网络信息或网友投稿,人物皆为化名01 案情回顾:李女士是一名30岁左右的白领,在南京工作多年,终于攒够了首付,准备买套房子安顿下来。在朋友的介绍下,李女士看中了一处新楼盘。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热情地介绍着小区的各项优势:绿化率高、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李女士对这个小区很满意,觉得性价比很高。但由于工作繁忙,她只能在下班后去看房。等她赶到售楼处时,天色已经暗了下来。
在昏暗的路灯下,李女士匆匆看了看周边环境,觉得还不错。售楼员催促她尽快做决定,说再晚可能就没有好户型了。李女士一咬牙,当场签了购房合同,付了280万买下这套房子。回到家后,她兴奋得一夜没睡,憧憬着未来的美好生活。第二天一大早,李女士迫不及待地来到小区附近,想再好好看看自己的新家。可是当她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时,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两座建筑,门口挂着"安乐堂"的牌子。李女士顿时傻眼了,这不就是殡仪馆吗?昨天晚上怎么没看到?她连忙找到售楼处,要求退房。售楼员却一脸无辜:"我们已经在公告栏上贴出了周边环境的详细信息,包括两处殡仪馆的位置。这是您自己没有仔细查看,我们不能退房。"李女士这才注意到,在售楼处的角落里确实有一个不起眼的公告栏,上面贴着密密麻麻的小字。其中就提到了附近有两处殡仪馆,但字体很小,很容易被忽略。李女士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坚持要求退房。但开发商态度强硬,表示合同已经签订,不可能退款。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房款。02 案情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了房地产买卖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合同撤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本案中,开发商虽然在公告栏上贴出了相关信息,但采用了不易被注意到的方式。这种做法可能构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殡仪馆的存在对于房产价值有重大影响,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开发商有义务以明确、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信息。但是,李女士在签订合同前也有责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李女士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需要法院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法院可能会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责任,但不太可能支持全额退款。可能的判决结果是: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房款或者对房价进行适当折扣,以平衡双方的利益。03 案情总结:"买房如同买彩票"这句俗语在这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必须保持谨慎,仔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同时,作为商家,也应当诚信经营,主动披露重要信息,而不是玩文字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