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文中案情改编自网络信息或网友投稿,人物皆为化名01 案情回顾:故事要从24年前说起。那时,陈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小陈,一家三口本应其乐融融。然而,陈先生在外打工时认识了一位名叫李女士的女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为了和李女士在一起,陈先生毅然决然地抛弃了自己的妻女,从此杳无音信。王女士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抚养女儿长大,既当爹又当妈。小陈从小就没有父爱,对这个从未尽过责任的父亲也没有什么感情可言。岁月匆匆,转眼间24年过去了。期间,陈先生与李女士一直没有领证结婚,但他们育有一子一女。陈先生对这两个孩子视如己出,将全部心血都倾注在他们身上。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去年,陈先生突发脑溢血,导致半身瘫痪。这场变故让他失去了工作能力,也失去了李女士一家的"宠爱"。李女士一家嫌弃陈先生成了累赘,将他扫地出门。陈先生顿时陷入了生活困境,无家可归,也无人照料。就在这时,陈先生想起了自己还有个"亲生女儿"。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了已经成年的小陈,厚着脸皮提出要求女儿每月支付2600元赡养费。面对这个24年来从未尽过父亲责任的男人,小陈怒不可遏:"你凭什么要我赡养你?这24年来你在哪里?你尽过一天父亲的责任吗?"陈先生却振振有词:"我是你亲生父亲,你有法律义务赡养我!"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陈先生将小陈告上了法庭。02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长期不尽责的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确实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并非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老年人诉请符合法定赡养条件的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抗辩老年人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对该子女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其他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父母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依据这一条款进行抗辩。在本案中,陈先生长达24年未尽抚养义务,而小陈是由母亲王女士独自抚养长大的。因此,小陈完全有理由拒绝赡养陈先生。考虑到陈先生目前的困难处境,法院最终判决:小陈每月向陈先生支付象征性赡养费100元,为期一年。同时,法院建议陈先生应当首先向其他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主张赡养费。03 案情总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是许多人的遗憾,而本案中的父亲却是"子欲不养而亲来讨",着实令人唏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的。父母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才有赡养的责任。那些长期不尽责的父母,就不要指望能得到子女的赡养了。你认为,对于这样的父亲,女儿是否应该原谅他,给予赡养呢?